本帖最后由 戈土衣 于 2012-9-29 13:20 编辑
议论议论“规则”的严肃性与裁判员的失误 门球比赛,只有在以《规则》为准绳和裁判员(严肃、热真、公正、准确)“执法”的规约环境里,才能够有秩序而顺畅地进行。《规则》是教条,执裁是人为的;《规则》是定式框框,执裁是可塑的,《规则》是严肃的,执裁是活泼的。 在赛场执裁的裁判员是人不是神,难免出错会失误。门球裁判员的技术性失误(固意的不公是错误),主要有漏判、误判和错判。 漏判,就是没看见或没看清;误判,对现象和局面的判断误差:错判即是处理和判罚的错误。裁判的失误是有悖规则,有失比赛的公正性;赛场时有出现“是坚持《规则》的严肃性,还是维护‘失误’?”的矛盾、纷争和不悦的风波。 《规则》第二十四条(41页)对裁判员失误的处理有规定,一个是“及时发现及时纠正。”二是“……下一号击球员击球后才发现,则不再纠正,形成的局面有效。” 此外,在《门球竞赛手册》(68页)又阐明了“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做的裁决,为最后判决,”,和《规则》里有““无法完全恢复时,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规定。 由此可见,对裁判员的失误,从“法规”角度认知的双重性: 一是过去时肯定性,“时过境迁维护失误维持原判”: 二是现在时否定性,“抓现行不支持必究必纠勘正”。 譬如一,某一击球员,自球在似停非停晃动的时候,捡拾了已停止的被撞他球。乙裁宣判:“触及静止球犯规!”,甲裁把自球拿出界外定位;该方队长说:不对!拿回来放原位。甲裁问:怎么的?队长说:触及静态球,但还没进入闪击阶段。甲裁想了片刻:对了,自球在晃,不是闪击阶段,俩球的位置不能动。而后纠正了错判的失误,将自球放回了停止的位置。是一例失误否定性的典型。 譬如二,白方某一击球员从第三线的中段,闪送己方球到远处二门前有己方两个组球中,后继而连续完成了撞击、闪击续击己方的三个球和续击自球又过二门成功后续击到三门前;此时,红方有一队员提出犯‘重复撞击’犯规的异议,但裁判不理睬,主裁又呼下一号,红方一队员又击了球;红方仍在吵杂喊队长,队长从一门处跑来问明情况后才向主裁提出;暂停一查,确属“重复撞击”,但白方又一队员击完了球,“时过境迁”无法纠正,维护了局面,维持了现状。是一桩“漏、误、错”三判俱全的失误肯定性典型案例。 由此引由‘界外球’:界外球,是因或犯规或出界,而由裁判员放在离比赛线外10厘米处的定位球。‘界外球’不同于‘出界球’,有与比赛线定距(10厘米)和受《规则》保护(不准动、不准触及)的特性。界外球必须定距10厘米,但因裁判员的失误,兴许大于10厘米,或许小于10厘米;既成事实后就是属于“失误肯定”状态。定距大也罢,定距小也罢,均认定为“界外球”,不能称它是其他球;它界外球的性质不能改变。击球员触及了它、动了它就要判犯规;其他队员动了它,就判“擅自移动场内外的球”妨碍比赛犯规。同时,从场内向边线移动的球,如和界外球接触,就判该球出界,毫无异议无可争辩;是纯属裁判“失误肯定性”的范畴。 因此,场内移动的球与定距小于10厘米的界外球接触,判定为‘界内球’,是又一个新的错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