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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泰虎

规则条文应该即宽松又明确的规定闪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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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1 10:5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2-9-10 14:46
闪击:去掉“允许”,增加“闪击程序”,捡、踩、放、离、击、抬。此程序不得颠倒、重复。犯规增加一条“ ...

离是指手离开自球,抬是脚离开自球。我的意思是规定死了,程序化,好记好判,习惯就适应了。捡起球掉下就犯规,他就会抓得死死的,不会随意掉下了,不准重踩,他就会一次踩好。

点评

我以为不能“重踩”,不能“改放”是不合理的,因为门球历来就允许闪击时重复踩、 放和调整。我以为“踩”、"放"只要符合下图的顺序就是合法的: 图里你按有箭头方向走,无论如何循环或循环几次都是合法的。图里没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9-11 14:29
发表于 2012-9-11 14:2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2-9-11 14:36 编辑
军旗 发表于 2012-9-11 10:55
离是指手离开自球,抬是脚离开自球。我的意思是规定死了,程序化,好记好判,习惯就适应了。捡起球掉下就 ...

我以为不能“重踩”,不能“改放”是不合理的,因为门球历来就允许闪击时重复踩、 放和调整。我以为“踩”、"放"只要符合下图的顺序就是合法的:
闪击流程.jpg
图里你按有箭头方向走,无论如何循环或循环几次都是合法的。图里没有 捡,踩,放,抬,拿,踩....... 的通路,就是他球在手才可以做循环,否则就犯规。
如过同意图的表达,再来研究文字的表达就好办了。

(击打前,手要离开,把他作为击打动作的一部分,没有单独算一个动作。)

(讨论时请不要提出“只要在10秒内”的话,因为这里的问题和10秒无关,不说不表示可以超出10秒。如同他球一定要放在场内闪击,不说他,不是可以放在场外闪击。)

@泰虎  军旗

点评

我是觉得,如允许改采改放,先踩球后捡球,同时踩住自、他球等“允许”,是规则复杂化的重要原因。干脆程序化,规则就简单的多,习惯了,并不会增加犯规次数。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9-11 17:28
哈哈一笑:你的一,我以为不合法。你的二 ,是合法的,泰虎建议简化规则取消它,我也同感,所以未列入图示。  发表于 2012-9-11 15:33
提供我的看法。还应包括:放他球→抬脚→同时踩自球和他球→击打。以及:同时踩自球和他球→击打。  发表于 2012-9-11 15:22
发表于 2012-9-11 17:28:54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2-9-11 14:29
我以为不能“重踩”,不能“改放”是不合理的,因为门球历来就允许闪击时重复踩、 放和调整。我以为“踩” ...

我是觉得,如允许改采改放,先踩球后捡球,同时踩住自、他球等“允许”,是规则复杂化的重要原因。干脆程序化,规则就简单的多,习惯了,并不会增加犯规次数。
发表于 2012-9-11 23:3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老师,您提的有些问题是否有些不太客观?您说“不须重踩”这不要改变规则了么?还有“先踩后捡”撞击的球远了怎么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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