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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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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8 16:3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奇卢 于 2012-8-8 16:38 编辑

《体育法》摘录。
最近有关大力发展民办体育的呼声甚高,是符合《体育法》精神的,特摘引该法几条共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
    第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

1949年建国后,贺龙元帅担任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50年,他在先农坛体育场举办了一次“全军首届球类运动会”,一直到1995年,我国体育事业,概由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统管,历时46年。从199510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改变了旧体制,即我国体育事业,由一家办改为多家办,由一条腿走路改为两跳腿、多条腿走路,是一大进步。多年来,参加中国门球冠军赛的河北网友队、舞钢网友赛、门球王争霸赛以及全国各地大大小小的民办赛事,如雨后春笋,《体育法》得到了深入贯彻。我为“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欢欣鼓舞!   
发表于 2012-8-8 17: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学习领会。体育法的修改有利于门球运动的推进和发展!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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