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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哈哈一笑

[探索] 请教:裁判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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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 18: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事如有,检录失职。且不可能二轮才发现。本着公正原则,换号布即可,
发表于 2012-8-2 18:40: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虽然不像是故意的,但队员相互替代是违规行为,严格说属于“犯规上场”。如果对方坚持处罚的话,裁判员可以考虑按照犯规上场条文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12-8-3 20: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哈哈一笑 于 2012-8-3 20:12 编辑

其实,这就是基层门球比赛的一幕,因为白队队长临时指令7号队员填写击球顺序表。7号队员匆忙间将张三和王五写错了位置,写的是3号张三、5号王五。实际上该队习惯打法是③球王五打、⑤球张三打。该队只有5个人又无替补。检录时副裁兼记录员疏忽没发现其中的错误,导致出现前面所说的情况,即:“比赛10分钟时,白方向裁判员提出红方的两个队员带串号码布了,张三带的是5号,王五带的是3号,而他们提交的击球顺序表却是3号张三、5号王五。”
当时场上裁判的处罚是让这两个击球员将号码布互相换了过来,继续比赛,并没做其他处罚。
事后想想,裁判没有对白队的错误进行处罚应是不妥的。但是、应该如何处罚呢?还真是不好处罚。因为:
1、          因为这不属于“替换犯规”。规则规定:替换犯规是指未办理替换手续的替补队员上场参加比赛。(第14页)该队没有用未办理替换手续的替补队员上场,所以用此条款判罚显然不当。
2、          这也不是“犯规上场”。因为规则规定:
犯规上场
  (一)未列入球队参赛名单者,或虽列入参赛名单但未列入击球顺序名单者。(第17页)
该队员都列入击球顺序名单了。所以用此条款判罚显然也是不当的。

如何办呢,我认为,既然规则没有相关的条文,那就采用裁判法第17页的规定:如无相关条文,则按《规则》和《裁判法》的精神判处。
具体处理如下:
1、宣告暂停,核实确实击球员与击球顺序表名单不符。(裁判员对这两个队员也熟悉。)
2、参照替换犯规处罚:无效比赛行为,此前③球及⑤球得分均不是正当比赛行为所致,将得分取消。
3、令这两个队员将号码布换过来。
4、鉴于白方的错误给比赛造成妨碍,给与警告处分。
5、宣布继续比赛。
6、鉴于副裁兼记录员核对上场人员是否与击球顺序表名单相符工作疏忽,使比赛造成不良影响,比赛结束后对其批评,令其今后要注意认真核对。
  
可否,愿与各位老师探讨。

  
发表于 2012-8-4 16:38: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检录时记分员呼一号,一号必须报出自己的姓名。即使方言,记分员也能听出是张三,还是李四,除非他不报自己的姓名。在地方康乐赛,有时检录省略有可能出现,但是第一轮呼号,就能发现。不会等到比赛十分钟才发现。

点评

同意。  发表于 2012-8-5 20:49
发表于 2012-8-4 17: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一笑老师真能讲笑话,这样的怪事不可能出现。我将它收集到门球笑话中
发表于 2012-8-4 19: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应该按“替换犯规处理”换号前的比赛行为无效,取消3、5号的得分,纠正后的行为有效。
发表于 2012-8-5 16: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严肃的门球赛事,岂可儿戏,若裁判员记录员对参赛人员都熟悉,应该在检录时发现并纠正,原则是按照击球顺序名单为准。我的看法如下,与老师们商议。
题例分析:
答:形成这种现象的过程分析:队长填写完击球顺序名单交给裁判员以后,本队球员应该按照队长所填写的击球顺序名单佩戴号码标志。但是,3号5号队员没有按照击球顺序名单佩戴号码标志;这是错误的。然而,填写的击球顺序名单是不能改变的。
一般情况下,记录员在检录审核击球顺序名单时,只念号码,让本人报名,若报出的名字与填写的名字相符,就可以了。不要求出示身份证或照片的。所以,在裁判员、记录员与参赛人员不认识的情况下,球员之间若有意互换姓名号码,这种情况裁判员和记录员是很难在检录时发现的。
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定?
我认为,球队队长填写上交的击球顺序名单,是裁判员认定击球顺序的依据,任何与本队填写的击球顺序名单不符的现象,均应视为违规行为。
裁判法规定:“双方队长将填写好的击球顺序名单交给主裁判员,并经记录员审核无误后,填入记录表。此表允许双方队长互看,此后,击球顺序不允许再改动,但可按规定替换队员”。在实际比赛中,多数情况下击球顺序名单不是记录员填写到记录表上的,都是由队长在选攻后直接填写到记录表上的。个别情况有击球顺序名单与记录表分离,在队长填写完击球顺序名单交给裁判员后,裁判员用不粘胶贴在记录表上。无论哪种情况,只要队长把填写好的击球顺序名单交给裁判员后,即应视为“不允许再改动”。周正老师在规则解读中,这样描述:队长在填写好击球顺序名单,交给裁判员之后,就不能再改动了(大概意思)。至此,我们应该形成这样概念:队长将击球顺序名单交给裁判员以后,其号码和击球顺序是不能再改动的。若某队提出将队员号码互换时,裁判员和记录员都要切记不能同意,但可同意按规定进行队员替换。
那么,这种情况属于什么性质?
1、替换犯规吗?规则规定:替换犯规是指未办理替换手续的替补队员上场参加比赛。显然,这种情况不属于替换犯规的性质定义。所以,不适宜按照替换犯规的有关规定来处理。
2、妨碍比赛吗?从裁判法妨碍比赛言行的八条内容看,无一能和号码私自互换的情况相对应。但是,规则关于“任何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均视为妨碍比赛”的定义,是能够作为参考处理依据的,因为,这的确是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而且是相当严重的妨碍比赛行为了。
3、犯规上场吗?分析如下,依据裁判法关于“双方队长将填写好的击球顺序名单交给主裁判员,并经记录员审核无误后,填入记录表。此表允许双方队长互看,此后,击球顺序不允许再改动,但可按规定替换队员”的规定,击球顺序和名单一经上交就是固定死了,不能再改动,若想变动也允许,那就是进行队员替换,让3号或者5号队员下场,再让替补队员办理手续后上场替换。除此之外,没有别的合理办法。3号与5号队员私自实施号码互换的情况,在规则层面上是实现不了的,只有下场后再(私自)上场才能形成这样的现实;私自互换号码后,这两个球员每次上场比赛,都是犯规的比赛行为。因此,我们是否可以按照“被替换下来的队员再次上场参加比赛”的规定来处理,即视为“犯规上场”。
4、错击它球吗?也有道理,按照3号5号队员的本来身份和顺序,在比赛的10分钟里,他们每一次上场击打自球,都是错击它球。而错击它球属于击球犯规的性质。比较犯规上场,在处理上当然要轻。
综上所述,该情况若定性为替换犯规或错击它球,似乎都不合适,参照严重妨碍比赛或者犯规上场的条款衡量,应该是比较接近的。对球员这种无视规则和裁判法的严肃性,私自更换击球顺序,即换姓名又换号码,投机取巧,蒙骗裁判的欺诈行为,很有必要按照严重妨碍比赛言行和严重违反竞赛规则来定性,应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在处理上我认为应该:
1、取消这两队员的比赛资格,被取消比赛资格队员的球拿到场外,并不允许替换队员;该球此前的得分,因为都是犯规行为,所以得分都应取消,两队形成5打3的局面。
2、按犯规上场处理,取消红队该场的比赛资格,判白队15:0胜。
3、主裁判员行使自己的特权:依据竞赛规则执裁,对规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发表于 2012-8-5 16:5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洛阳市老关 发表于 2012-8-5 16:15
严肃的门球赛事,岂可儿戏,若裁判员记录员对参赛人员都熟悉,应该在检录时发现并纠正,原则是按照击球顺序 ...

     该情况在现实比赛中确实存在。
     关老师的意见切实可行。

发表于 2012-8-5 21: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一笑逗你玩。
主裁呼3号难道是戴5号号码簿的球员来击3号球吗?那主裁--------
 楼主| 发表于 2012-8-6 06: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宝 发表于 2012-8-5 21:35
哈哈一笑逗你玩。
主裁呼3号难道是戴5号号码簿的球员来击3号球吗?那主裁--------

哈哈一笑逗你玩。
主裁呼3号难道是戴5号号码簿的球员来击3号球吗?那主裁--------


主裁呼3号、是戴3号号码簿的球员来击3号球,但是主裁并不知道该3号击球员在击球顺序表中写的是5号队员而不是3号队员。主裁场上呼号只认号不认人、只要戴3号号码簿的球员来击3号球主裁便认为合法了。
发表于 2012-8-6 06:38: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都有可能!如真出现,就应取销裁判本场执裁,判错方本场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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