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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卒6109

⑥球该放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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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15:53:28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各位老师的判法:即属于闪击犯规,4号球拿出界外,6号球放在撞击后的位置。

对于舰载f20老师帖中提到:“要是本例中将3*改成是界外球,那就比原来的题有意思多了. ” 的话题,我认为仍属于闪击犯规,3号界外球也不允许随意触动的(除规则规定的临时移动外)。判法同上。
发表于 2012-7-29 21:4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答案全满分
发表于 2012-7-30 01: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卒6109 发表于 2012-7-28 11:15
各位老师好。本例的焦点是⑥球的处理,而关键是放球前还是放球后。现在来看,按放球前处理是多数老师的理解 ...

尊敬的老师们:1,观点相同是朋友,观点不同也可成朋友 。2您可不把我当朋友,我把所有参加讨论的老师都当朋友。3我应该尊敬国家及国际级裁判员,遗憾我不认识这些老师  。4我没有指责老师们的意思,只是设问,例如:09裁判法中就有放好球和没放好球之说,譬如重新改放他球得以前得放球行为算不算放好球呢?若算者有人会说放好球了我还重放?我所说的主观臆断就是针对此而来,绝无敢指老师们 ,恕我表达不周,敬请老师们原谅。谢谢。               
发表于 2012-7-30 01: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老师们:1,观点相同是朋友,观点不同也可成朋友 。2您可不把我当朋友,我把所有参加讨论的老师都当朋友。3我应该尊敬国家及国际级裁判员,遗憾我不认识这些老师  。4我没有指责老师们的意思,只是设问,例如:09裁判法中就有放好球和没放好球之说,譬如重新改放他球得以前得放球行为算不算放好球呢?若算者有人会说放好球了我还重放?我所说的主观臆断就是针对此而来,绝无敢指老师们 ,恕我表达不周,敬请老师们原谅。谢谢。               
发表于 2012-7-30 06: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放回原位——被撞击后停止的位置。
小学生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2-7-30 06:50:43 | 显示全部楼层
犯规发生在放球前,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击球员捡起6号球之后待要放球时脱手触及球犯规,显然应该将6号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
 楼主| 发表于 2012-7-30 08: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汉玉灵芝 发表于 2012-7-30 01:23
尊敬的老师们:1,观点相同是朋友,观点不同也可成朋友 。2您可不把我当朋友,我把所有参加讨论的老师都当朋友 ...

设问和反问你会不知道?(反问)
1、设问不表示肯定什么或否定什么;反问则明砌表示肯定和否定的内容。
2、反问的作用主要是加强语气,设问的作用主要是提出问题,引起注意,启发思考。
3、设问后面有对提问的回答,反问没有。

这是连小学生都知道的,你自己看看吧,你所说的设问有几个你进行了回答。
发表于 2012-7-30 08:5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卒6109 发表于 2012-7-30 08:12
设问和反问你会不知道?(反问)
1、设问不表示肯定什么或否定什么;反问则明砌表示肯定和否定的内容。 ...

小卒老师:您好。谢谢您的批评指正。我的实际文化程度就是不如小学生,莫怪言语不周。高山老师提出的问题中,在表述发生的现象时,用了“不小心”的词。我想:现场执裁看的是脚同时触及到自、他球,而不会考虑运动员是放球还是掉下球。这就有放好和没放好之说,手拿它球,脚踩自球就为没放好,脚触自他球就为放好。关于“主观臆断”一词,我又反复看了我所发的帖子只有一处。因此给您及老师们带来的不快再次表示道歉。另:发帖仅能说说自己的看法而已。谢谢。
发表于 2012-7-30 10:5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二三楼的意见。
 楼主| 发表于 2012-7-30 13:5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卒6109 于 2012-7-30 13:53 编辑
汉玉灵芝 发表于 2012-7-30 01:19
尊敬的老师们:1,观点相同是朋友,观点不同也可成朋友 。2您可不把我当朋友,我把所有参加讨论的老师都当朋 ...


我的实际文化程度就是不如小学生。难到教育学院中真有不如小学生的老师?你这么说我真的不能相信。朋友之间相互平等、真诚相待,但我认为自己是处在这样的位置,即总是被当成反问的对象。这种感觉就象有些老师对待学生、象学者对待文盲、象领导对待下属、象师傅对待徒弟、象主人对待仆人总是反问,会让对方感到高傲和盛气凌人、难以接近。讨论问题你可以有你的观点,你也可以提问,但你也必须有和你的论点相关的论据,反问只能加重语气,使对方难受,并不能证明你的结论。
你说我不把你当朋友,错!只是要和你做朋友,不知道怎么高攀。
本例中,球还没放,你坚持要按放球后来处理,你也看到了,不是我一个人想不通,而是很多人。无意改变你的观点,只是坚持自己的看法罢了。
发表于 2012-7-30 14:5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卒6109 发表于 2012-7-30 13:52
我的实际文化程度就是不如小学生。难到教育学院中真有不如小学生的老师?你这么说我真的不能相信。朋友 ...

老师:我只是一个初入门网的小学生,领教了您灼灼逼人的辩论技巧。君不见我开言称老师闭口到谢谢,稍不谨慎就得罪了哪位老师。我无意与那位老师不友好,我固执己见是为了多听听多看看,是否能学到更多知识,但事与愿违得罪了诸位再一次道歉了,对不起老师们。至于我的主张已表述在前,这里不再赘述。至于探讨中各自有怎样的收获那是各自的事情了。谢谢,耽误您的时间了。
发表于 2012-8-1 11:2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闪击犯规,取消闪击权和续击权,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如果闪击犯规发生在各球停止之后、放球之前:
(a)自球与被撞击的球放回原位。(摘自11规则)

       根据规定,本案自球及被撞击的6号球,均应放回原位,即被撞击后停稳的位置。处理方法与09规则一致,(参考09规则34页)。

发表于 2012-8-21 12:3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卒6109提出6号球该放在那里?犯规是发生在放球之前.所以6号球应放在撞击后的位置請看2011门球规则p32页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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