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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18: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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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师们:我认为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的客观标准是:“捡”球——手拿他球。“踩”球——脚踩自球。“放”球——脚踩自、他球。“击”球——脚踩自、他球,棒槌面击打自球。“抬”脚——踩球脚离开自球。99规则中对闪击犯规的处理也用了“放球前”、“放球后”、“闪击成功”后的词,在对应的裁判法里对“放球前”和对“放球后”是这样解释的,“放球前”是指没放好球,“放球后”是指放好球。所谓“放好”“没放好”的说法都是主观判断的方法所以在11规则对应的裁判法里没有沿用该说法应该说是一种进步。所以我认为脚触自、他球,就应该安“放球后”处理,6号球放在踩球脚的位置。谢谢老师们,耽误您的时间了,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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