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王本午 于 2010-7-6 20:35 编辑
(续前)
2、后半句话:“…维护比赛双方的相对公平(没有绝对的公平)”。 我认为:这半句话是不完整的,也不科学的。我认为:在“相对公平”与“绝对公平”之间还应该有个“基本公平”。 “基本公平”,就是依据客观规律所确定的规则; “相对公平”,就是不完全依据客观规律所确定的规则,其中多少带有点人为的主观性因素(如:局部性思维,情感因素等)的规则; “绝对公平”,这是理想性的“公平”,是不存在的。
每一部客观的、科学的《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都必须努力做到而且一定能够到“基本公平”。哪种用只有“相对公平”和没有“绝对公平”来搪塞自己及阻止别人对“基本公平”的探索是有害无益的,对己对公都是莫大的损失与遗憾。 每个裁判员都必须努力做到而且一定能够到“基本公平”的裁决,而不是以做到“相对公平”而满足。两年前某赛事最后裁定两队为“并列冠军”,就是这种“相对公平”的指导思想产生的“双胞冠军”,这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关于“绝对公平”。总有个别人,在进行辩论时喜欢引用“绝对公平”,这是用来吓唬对方(包括读者、听众)或迫使对方放弃争辩和探索为目的的常用词语(没有绝对的公正、没有绝对的合理、…),以封住对方的嘴巴。过去的09年,在我的有关帖后,经常会有网友劝告我:“※※球友说的对,打门球的人大多是老年人非知识分子,您把胜负研究的太复杂化了。其实自然法则就是不管什么事情都不可能搞的绝对合理,只能是相对的合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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