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门球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版主专区我要改网名

社区广播台

查看: 3561|回复: 10

[探索] “貌似合理 其实不合理”系列探讨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6-22 15: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貌似合理 其实不合理”系列探讨

        “我们门球人对门球规则裁判法的理解,由过去的盲从逐步走向理性《门球之苑》编者按2010.⑵)




“貌似合理 其实不合理”系列探讨

一、“比大分 比小分”
此法值得商榷!纯属科学探讨)

    有些地方,在门球小组循环赛最后“计算成绩决定名次”的方法中有“比大分、比小分”之说,此说值得商榷。

   大分:是各队的“小组循环赛的成绩元素”,如:胜场次、全阶段净胜分、总得分或总失分等。
    小分:是有关队的“(胜场次)相等队之间的成绩元素”,如:相等队(之间)的胜场次、相等队(之间)的净胜分、相等队(之间)的总得分、等等。但是,这些“小分”,它们都不是各队的小组循环赛的成绩元素,而是小组循环赛成绩元素的一部分;它貌似小组循环赛成绩元素,但不是真正的小组循环赛成绩元素。

    显然,这种计算“小分”的思维方法,就是片面的观点看待整体问题,就是用小组循环赛比赛成绩的一部分代替整体的小组循环赛的比赛成绩
    所以,要用有关队的小组循环赛成绩元素的一部分(小分:一两场比赛成绩)代表有关队的小组循环赛的成绩元素(大分:应为n-1场的比赛成绩),这是合理的吗?公正吗?公平吗?显然是以偏概全,这是极不合理、极不公正、极不公平的,值得适时修正!

    举例。
    例1:如下表为四个队循环赛的比赛成绩:代表胜场成绩,×代表负场成绩。

    分析:胜场次相等的两个队排名次时,只用了这两个队的一场比赛成绩作衡量标准;仅用这一场比赛成绩代表该队的三场比赛成绩,这是不合理的,是不公正的。



   门球小组循环赛

成    绩     表

A

B

C

D

A

×

2

B

×

2

C

×

×

1

D

×

×

1




    例2  下表为五个队循环赛的比赛成绩。

    胜场次为2的甲、丁、戊三队之间的比赛成绩仅仅是 小组循环赛比赛成绩的一部分,用部分比赛成绩代替小组循环赛的比赛成绩是合理的吗?当然不合理。 而且各队所用的胜负场也有多有少,以此作衡量标准,也是很不公平的
所以,在五个队循环赛中,每个队必须有四场比赛成绩。如果只用每个队的两场比赛成绩作裁决的衡量标准(“小分”),这个衡量标准就不真实就不全面,就不合理,就不公正!这显然是违背了“小组循环赛”的宗旨的。


门球小组循环赛成绩表



乙/丙








59

821

2

-17

4


×


3

1

×


×

1

5

95



1312

2


5


3



218


1213

2


12


2




    综上所述:(1门球小组循环赛的名次排序中,用“比大分”为衡量标准,是对的,合理的、公正的、公平的;“比小分”,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不公正的。

    (2有关队是在小组循环赛的排序,必须用各队在小组循环赛的成绩元素(大分)衡量标准才是合道理的,这样才能客观的、全面的、准确的决定有关队在小组循环赛的名次。(请参考2010.2《门球之苑》21页《小组循环赛决定名次方法之我见》一文)

      请批评指正!谢谢。
发表于 2010-6-23 13:5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上,名次计算方法也是经过推敲的,不能说不科学。
发表于 2010-6-23 20:4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顶的问题:“查大分合理,查小分不合理”,也就是说第一步查胜场次、第二步查全阶段净胜分。我认为规则上的查法很科学、很合理。
发表于 2010-6-24 07:2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循环赛的名次排法,裁判法就至少两次改变,一是由得失分率改用净胜分,我觉得改得好,便干掌握。二是取消了相等队之间的胜场次比较,合理与否我持不准。现在又有取消相等队净胜分比较的提法,直接比全阶段净剩分。哪个更科学?哪个更有理?站在不同角度就有不同结论。
我的看法;排序主要依据有两项:首先为胜场次,其次为净胜分。胜场次是首要的,总不会又有取消胜场次的提法吧?既然以胜场次为主,就应该在相等队之间也先比胜场次,相同再比净胜分。至于是先比相同队的,还是直接比全阶段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分不清!怎样规定都会有人感到冤枉。也很难说你科学他不科学。从好用的角度看,还是先比相等队的好些。
 楼主| 发表于 2010-7-4 21: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 球场清风  cuigenwudzs 三网友的回帖、设问和提出自己的看法。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分不清!”“也很难说你科学他不科学。”这两种说法都是违反逻辑学的 概念要明确的规则。

     门球小组循环赛决定名次的方法,其衡量标准,应该是各队的循环赛成绩相比较,这是客观的、科学的。而用有关队的循环赛成绩的一部分成绩作比较,这纯粹是主观的、不科学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7-4 21: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比小分”的优点
             (纯属科学探讨)

      在小组循环赛决定名次中的衡量标准是什么?有什么要求?是大家很关心的,也是不很清楚的

    由前面可知:小组循环赛决定名次中的衡量标准用“比小分”是不合格的,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不公正的。

    但是,有人争辩说:计算“比小分”,方便、快捷;易学易裁、很好了、不用改了。 这些人,对“小分”有着浓浓的情感因素在起作用,如:“比小分,比对战结果(互相间胜负)”,即两队比赛的“胜”者总是“优”于“败”者。
    还有人说:用“比小分”方法简单、方便,不用计算,人人易学会用,也是“符合科学性”的嘛。有人更武断地说:“不论计算到哪一步,只要出现两个相等队时,胜者名次在前。49#这也是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吗?

   显然,他们却忘记了这是小组循环赛,而不是小组的淘汰赛;大家都知道:不依一战得胜定乾坤,就是循环赛比淘汰赛的根本优点大家还知道:两个队在一场比赛中的胜、败都具有百分之50的偶然性 ,只这一场比赛成绩是不能代表各队的真实水平,更不能代表该队的循环赛成绩。

    因此,他们勿视了规则本身的合理性与公正性,这怎么还能谈得上规则会是科学的吗?

    ㈡ 下面的“衡量标准”好吗?

    最最“简单的快捷方法”是:比赛完了,由各参赛队队长抽签来决定名次,十分钟敲定,“万事大吉”。此法可以省去了记分,更不用计算;对各方一视同仁,机会均等;这不是非常“公平”,非常“公正”,非常“合理”吗!还可节省纸张、减少裁判员等,省时又省钱!

    这种方法“好”吗?请看下次探讨。

 楼主| 发表于 2010-7-6 15: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王本午 于 2010-7-6 20:04 编辑

    三、“只是为了裁决”

   (纯属科学探讨 与王强、关键老师共研讨)

    ㈠  王强老师说过:“其实,体育项目本身就是一场游戏,规则只不过是人为作出的种种限制规定,制定这些规则的目的其实只是便于裁决,维护对游戏双方的公平性。一般来说,任何规则如果被公正的执行、判决,对比赛的双方或多方其实就是公平的;相反如果不是被公正的执行和裁决,那么再好的规则也无济于事。”
    ---lai-liping   王强老师  2009-5-3 07:04

http://bbs.sports.cn/thread-2640533-1-1.html#
16#



    最近关键老师撰文说:“最后,还是那句话,制订规则的目的只是为了裁决,维护比赛双方的相对公平(没有绝对的公平)。只要制订的规则具有相对的公正合理,且大家都能正确地执行,对比赛双方或多方来说,所有的机遇和条件都是对等,也是公平的。”(2010.2《门球之苑》22页末)

    分析:其实,体育项目本身就是一场游戏,规则只不过是人为作出的种种限制规定,制定这些规则的目的其实只是便于裁决” 这段话中没有指明“规则本身必须合理、公正等”的要求,制定规则目的要求只是便于裁决”

    如果采用了 不公正的规则,或与游戏无关的规则(如假冒的规则),或如前面的抽签排序方法(比赛完了,由各参赛队队长抽签来决定名次)等等;的确也是能够维护对游戏双方的公平性”,这样的“规则”行吗?这是一种误导性的、有害的错误语言,是一付较强的麻醉剂。它让人们放弃对规则的目的性、公正性的探索研究因而有机会让不公正的“规则”塞进体育比赛的规则中。具体的说,其真实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不是门球小组循环赛的成绩元素“相等队之间的胜负”等 塞进门球小组循环赛决定名次的衡量标准之中“十一个字”规则第次变面2010.2《门球之苑》21页倒数1617充分证实了这个论断。
     (未完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10-7-6 15: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王本午 于 2010-7-6 20:04 编辑

    续前

   
订规则的目的只是了裁维护赛双方的相公平(绝对的公平)”。值得商榷,求教于各位专家、裁判、教练老师。

    1、前半句中的“裁决”,只是执行规则中的一个过程,一个不可缺少的过程,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绝对不是制订规则目的。

    目的是什么?订规则的目的是什么?

    目的反映事物的发展,是事物朝向某一目标的发展,事物按客观规律而发展,不是按某些主观认识任意的发展

    门球规则有几十条,在这里,我们只限于研究小组循环赛决定名次方法中“计算成绩决定名次”的规则。
    计算成绩,包含记录成绩,是规则的主要内容。

    制订计算成绩规则的目的是什么?
    制订计算成绩规则的目的在于客观的、公正的、公平的、如实的记录或显示每个参赛队在竞赛中的技战术综合素质水平,并用有关的数字或语句表示出来。

    制订决定名次规则的目的是什么?
    制订决定名次规则的目的在于客观的、平等的、公正的比较各个参赛队在小组循环赛中相互之间的技战术综合素质水平的差异,并用有关的数字或语句来表示。

   制订规则有了目的就有了方向,就有了裁决的内容和依据。制订规则没有目的,或只有模糊的目的,很容易被某些貌视衡量标准的假冒标准渗透进来,使制订的规则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宣传“订规则的目的只是了裁其实他是有目的。他掩盖了制订规则的真正目的,以及掩盖了制订规则的客观性、公平性、公正性的要求。这是“认知度”的差异,也是非常危险的!结果,确有人被麻木了,他说:“我们就是为了锻炼身体,也没必要太在意规则怎么说大家高兴就好这就是“盲从”的表现这就是宣传“订规则的目的只是了裁目的,门球运动怎能科学发展。

      (未完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10-7-6 20: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王本午 于 2010-7-6 20:35 编辑

(续前)

  2后半句话:“…维护比赛双方的相对公平(没有绝对的公平)”。

我认为:这半句话是不完整的,也不科学的。我认为:在“相对公平”与“绝对公平”之间还应该有个基本公平

基本公平”,就是依据客观规律所确定的规则;

“相对公平”,就是不完全依据客观规律所确定的规则,其中多少带有点人为的主观性因素(如:局部性思维,情感因素等)的规则;

“绝对公平”,这是理想性的“公平”,是不存在的。

每一部客观的、科学的《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都必须努力做到而且一定能够到“基本公平。哪种用只有“相对公平”和没有“绝对公平”来搪塞自己及阻止别人对“基本公平”的探索是有害无益的,对己对公都是莫大的损失与遗憾。

每个裁判员都必须努力做到而且一定能够到“基本公平”的裁决,而不是以做到“相对公平”而满足。两年前某赛事最后裁定两队为“并列冠军”,就是这种“相对公平”的指导思想产生的“双胞冠军”,这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关于“绝对公平”。总有个别人,在进行辩论时喜欢引用“绝对公平”,这是用来吓唬对方(包括读者、听众)或迫使对方放弃争辩和探索为目的的常用词语(没有绝对的公正、没有绝对的合理、…),以封住对方的嘴巴。过去的09年,在我的有关帖后,经常会有网友劝告我:“※※球友说的对,打门球的人大多是老年人非知识分子,您把胜负研究的太复杂化了。其实自然法则就是不管什么事情都不可能搞的绝对合理,只能是相对的合理。……”。

    (完)

感谢您的光临,敬请批评指正!

 楼主| 发表于 2010-8-8 19: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两种衡量标准,两个不同结果!
   (纯属科学探讨 有比较才有鉴别


下面五个队循环赛的成绩表,摘自《门球之苑》2010年第218页,林静风闲提供。
1


胜场

相净

名次

199

107

59

821

2

-17

4

919

157

108

107

3

→→

1

710

715

157

815

1

→→

5

95

810

715

1312

2

5

3

218

710

158

1213

2

12

2




   表1 计算成绩决定名次的方法,是《09规则》的“相等队净胜分”方法。其中只用了甲、丁、戊各队的两场比赛成绩(其实,各队的小组循环赛成绩,应有四场比赛成绩)作衡量标准排出的名次。

2


胜场

全净

名次

199

107

59

821

2

-4

3

919

157

108

107

3

→→

1

710

715

157

815

1

→→

5

95

810

715

1312

2

-5

4

218

710

158

1213

2

16

2




     表2 计算成绩决定名次的方法,是使用了甲、丁、戊各队在小组循环赛的成绩“全阶段净胜分(四场比赛成绩)”作衡量标准排出的名次。

    显然,采用不同的衡量标准,得出两个不同的结果。

       哪一个结果更真实合理?
    哪一个结果更公正公平?
 楼主| 发表于 2010-9-6 20: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王本午 于 2010-9-6 21:14 编辑

   五、两种概念,两个结果!
           (纯属科学探讨)

    有位※老师说:在小组循环赛中‘胜场次相等的队’,就说明他们的水平相对的相等,把‘胜场次不相等’的队拉进来比,就是相对的没有可比性!”
有人说:“胜场次相等的队是实力相当,其它队不能参和比较,只有用相等队之间的净胜分或胜场次才合理的”。

    又说:只有这几个队实力相当等于是这几个队又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那就不要和别的队比较了(已经比较过了)比较一下他们之间的胜负就成了比较出结果,把结果套入小组整体

    还有人称:比赛后期,无望出线队。启用二线队员,其成绩就与第一阵容的成绩有所不同,当然,也谓(未)必差得多,更有“打黑球、放水、送分”之说。这纯属主观忆测和猜想! 试问:什么是打黑球?什么是放水?什么是打球不认真?你怎么判定?你有证据吗?失误=放水吗?弃权=送分吗?成绩8∶23=送分吗?……

     以上这些,说的都是形式上的表面现象,实质上,其目的是为了替换概念:用概念B代替了概念A,这是犯逻辑性错误的。

     概念A“胜场次相等的队在小组循环赛中排名次。”

     概念B“胜场次相等的队在胜场次相等的队之间的排名次。”

      两个不同概念A、B,不可相互替代,绝不可混为一谈;否则,应是犯逻辑性错误,违反了“同一律”。
      这就是我国成语所说的偷梁换柱

     确认了这两个是不同的概念,是在两个不同的论域范围内,必然将会选择符合这两个不同论域的不同的衡量标准(成绩元素)。所以,在两个不同的概念下排序的结果是不同的。


再举例如下:

      第一个概念A是:胜场次相等的队在小组循环赛中排名次


   
真正的 小组循环赛名次排序,应该是由小组循环赛的 成绩元素做衡量标准。如下表:



见《门球之苑》06年5期41页例)





A


G

胜场次

全阶


段净


胜分

全阶


段净


胜分




A

×


11:16

3

→→

+33

4

B

8:20


5:15

1

7

C

13:11


7:15

3

-9

5

D

6:23


11:16

2

6

E

11+:11


15:9

4

+7

2

F

7:18


12:6

4

-1

3

G

16:11


×

4

+16

1



第二个概念B是:胜场次相等的队在胜场次相等的队之间的排名次

表(见《门球之苑》06年5期41页例


1


7

8

9

10

11

12

13


A


G

胜场

相等净胜分

相等队名次

相等净胜分

相等队名次


A

×


11:16

3

-2

2

5

B

8:20


5:15

1

7

C

13:

11


7:15

3

+2

1

4

D

6:23


11:16

2

6

E

11+:11


15:9

4

+5

2

2

F

7:18


12:6

4

+7

1

1

G

16:

11


×

4

-12

3

3



    表中第10列、12列、13列中,除了BD队外,其他队的排序,是以“相等队之间净胜分”为衡量标准的排序,此结果而不是小组循环赛各队的排序。因为他们根本没有使用 小组循环赛的成绩元素 做衡量标准,所以,13列的名次只局限于各相等队之间的排序,而不应该是、也不可能是 小组循环赛名次排序。
        谁对,谁错?

     必须由初始论题的论域来判定。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