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汉玉灵芝 于 2012-8-20 08:46 编辑
谈谈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 门球是各种球类运动中最讲顺序的一种运动。行为顺序是门球本身的一种属性.门球虽属外来,但竞赛方式好像我国古代武侠打擂,十分诱人。踢足球、打篮球都是裁判哨子一响,队员就蜂拥而上、群打群殴,排球稍显好些,但也仅在站位上讲点顺序,在这方面他们怎可与门球相比呢?门球队员上场前需佩戴好顺序标志号,队员按顺序依次上场,上场后,队员也是按顺序依次进行比赛,判定比赛胜负的主要手段——过门,也是按一门、二门、三门的顺序来进行的。还有同分决胜的判定方法、界外球进场的权利都受到顺序的制约,就连撞击数个他球待各球停稳后,若自球与数个他球接触的拿法这种细微之处,也是要讲顺序的等等。经过这些年过来,人们逐渐发现认识了门球运动的这种属性。门球只有两个基本动作,"击球"和"闪击"."击球"动作简单,自然属性多,而"闪击"要涉及“手”“脚”“槌”“球”,还是两个球,且莫说在门球里算是复杂而又较难的动作,就是在各种球类运动里也算得上是既复杂而又较难的动作了.因此规则为其制订动作行为顺序要求,不仅是十分需要,也是十分必要.在11规则的修订中,把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做了明确的表述,应该说是个进步!是应该肯定的!但是不知什么原因,有些人总想弃置不用呢?规则虽然没有明确指明违背顺序就是犯规,但这已是大家心知肚明的事了。规则中不惜笔墨的表述了闪击过程的两种行为顺序,即“捡”“踩”“放”“击”“抬”或“踩”“捡”“放”“击”“抬”。并对各顺序还分别制定了相应处罚或变更的细则。这充分体现了修规人的独到匠心和高超艺术。例如规定:捡球没捡好脱手了,只要不碰球,就可再“捡”球;脚没踩好球可“改踩”球;放球没放好可重新“改放”球,这些行为都不算犯规,但是不能违背闪击过程的行为顺序。11规则虽然允许重新"改放"球,但踩球脚一旦抬起离开自球就不属"改放"顺序而退回到"踩"球的顺序里了,因为这种现象违背了闪击过程的行为顺序,所以手拿他球抬脚“改放”的现象,判闪击犯规是有道理的。至于有些违背行为顺序的现象,规则里还没有明确条文的,现在可以不执行,但是规则有明确条文的,现在还不执行,就没有道理了?设问,规则中用了不小的篇幅表述行为顺序,而对违背行为顺序的现象不做判罚,还写他做什?现在再看闪击犯规(一)第3则:"重新改放他球时,脚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一则,修规人对其文字的表述是没有问题的。而一些人非认为这里的文字表述有瑕疵,不是本意,那么我们不尽要问,本意是什么?一些人将“重新改放他球时”,仅解释为只要"拿球时或放球时踩住自球"就不算犯规的理由显然是不充分的,也是大家所不能接受的。君不见维纳斯断臂雕塑的艺术价值,恐怕连始作者自己也是始料不及的吧?虽然我们不可能知道,也不需要知道,修订规则背后的故事,但是,从这里我们不能悟出些什么吗?为什么本来大家一读就懂的规则,弄成了现在很多人读不懂的局面,难道说这也是正常的吗?规则是集体的智慧,众人的心血,是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门球场上的最高法规,岂可儿戏。笔者坚持认为,在闪击过程中,在重新改放他球的整个过程中,踩球脚始终不能抬脚离开自球,否则判闪击犯规。简而言之,抬脚可“改踩”,“改放”要踩球。 题外话,打球多年,您想过吗?. 规则里为什么有好多处规定球必须停稳的问题?,现在若用行为顺序的理论来回答,也就不难了吧! 认真学习规则,深刻理解规则,正确执行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