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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14: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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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则:"重新改放他球时,脚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一则,修规人对其文字的表述是没有问题的。而一些人非认为这里的文字表述有瑕疵,不是本意,那么我们不尽要问,本意是什么?
我认为本意是,只要改放他球时,脚没有踩住自球而触及了自球或是间接的触及了自球为“闪击犯规”,其他情况不犯规。如果改放他球时,脚又没有踩得合适,想重新改踩,为了不犯规,就必须将手中的他球先放到地上,再抬起脚重新踩得合适了,才能再捡拾放在地上的他球改放。我认为,这种改放他球,是“画蛇添足”而遵循“顺序”的行为。门球运动不必这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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