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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1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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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规则第八条中的“说明” 《门球竞赛规则●2011》“第八条 取消比赛资格”中有如下说明:
“说明:
●球队被取消比赛资格后,均判对方球队15:0获胜,个人得分分别填写为:5、3、3、2、2。
●按照有利无利原则,不使被取消比赛资格方及相关球队获利。”
“●按照有利无利原则,不使被取消比赛资格方及相关球队获利。”该说明条文是明显的画蛇添足。
这里的不使“相关球队获利”是很模糊的。“相关球队”是指本场比赛的“对方球队”,还是指所有已经或即将与被取消比赛资格球队进行比赛的球队?
如果旨在不使“对方球队”获利,何来“判对方球队15:0获胜”?如果不判“对方球队15:0获胜”,又如何判?判12:0?5:0?
如果旨在不使所有已经或即将与被取消比赛资格球队进行比赛的球队获利,何不直接判“取消该队所有比赛成绩,取消继续参赛资格。”?
例如:丁队共有5场比赛,前4场球,该队胜甲、乙两队,负丙、己两队,第5场球丁队与戊队对阵,无论胜负都不能出线,该队弃权,被取消比赛资格。如果取消丁队的所有场次的比赛成绩,很明显,已经胜丁队的丙、己两队受损,而已经负丁队的甲、乙两队获利。根据规则中的“●按照有利无利原则,不使被取消比赛资格方及相关球队获利。”的原则,如何保证不使甲、乙两队获利?如何保证不使戊队获利?
一般理解,“取消比赛资格”仅指取消某场比赛资格,并不是取消该球队所有场次的参赛资格。例如:第一场比赛开始时,某球队不足5名队员,根据规则,应该取消该球队比赛资格,但该球队还有5场比赛,输掉一场,仍然可能获小组第一名。难道当值裁判(或裁判长)有权利取消这个球队后续的所有场次的比赛资格?
有的赛事规定,当某队被取消比赛资格后,取消该队所有参赛成绩。这种规定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未被取消参赛资格的场次的比赛成绩当然应该是有效的,即使是被取消参赛资格的场次的成绩也应该是有效的。在前面的例子中,如果取消丁队的所有场次的比赛成绩,虽然保证了不使甲、乙两队获利,但很明显地造成已经胜丁队的丙、己两队以及戊队受损,这种损失谁来补?造成这种损失的根源在规则(或某种解释)的不合理性,而不在放弃比赛的丁队,这就是问题的严重性。
制定规则必须统筹考虑,使其更有利于比赛公平、公正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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