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门球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版主专区我要改网名

社区广播台

查看: 3976|回复: 17

欢迎讨论“如何界定击球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6-17 18: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小卒6109 于 2012-6-17 18:29 编辑

第九条 击球员

一、击球员及击球权
  (一)呼号后,获得击球权的队员称为击球员。
  (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三)击球权结束后,该队员应立即退场。
显然,击球员的身份是呼号后,获得击球权开始,到击球权结束止。关于击球权结束的标志,有几种意见:
1、以裁判的呼号为界定标准
2、以最后一击为标准
3、以界内球停稳为标准。
尊敬的网友,你怎么看?

发表于 2012-6-17 18:3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裁判的呼号起,到击球权结束后止。不知正确否。
发表于 2012-6-17 18:46:49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呼下一号才能算击球权结束,不知对否?
发表于 2012-6-17 18:57:27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已经说得很明确了,还有讨论的必要吗?为什么非要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呢?
发表于 2012-6-17 19: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究竟是要讨论击球员呢还是要讨论击球权,最好自己先搞清楚了。

点评

击出的球无过门、无撞击,击球权即结束,不是到裁判员呼下号。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6-17 19:10
发表于 2012-6-17 19: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击球结束退场就完,还有什么事?
发表于 2012-6-17 19: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山野老牛 发表于 2012-6-17 19:01
究竟是要讨论击球员呢还是要讨论击球权,最好自己先搞清楚了。

击出的球无过门、无撞击,击球权即结束,不是到裁判员呼下号。
发表于 2012-6-17 19: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2-6-17 19:10
击出的球无过门、无撞击,击球权即结束,不是到裁判员呼下号。

老师说得很对,规则说得很明确的时候完全没有再进行讨论的必要,何必要把简单问题复杂化呢?
发表于 2012-6-17 19:33:1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明文规定“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至于有人认为“以裁判的呼下一号为界定标准、以最后一击为标准、以界内球停稳为标准”等等,显然都是不对的。至于裁判员呼号时机问题,只与与击球员身份的获得有关,与身份结束没有关系。
发表于 2012-6-17 20: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认同楼上的观点!
发表于 2012-6-17 22:26: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认真理解规则吧
发表于 2012-6-18 11: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所讲正确。鉴定完毕。
发表于 2012-6-18 21:2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楼主提出的问题并不是球友们都清楚、看法都一致(从部分回帖中可以看出),讨论一下有必要。
  只有击球员才有击球权(续击权、闪击权),也就是说,没有击球权(续击权、闪击权)的球员不是击球员。所以明确击球权开始于何时,结束于何时,是确认球员是否为击球员的依据。而确认球员的身份是否为击球员,牵涉到判定比赛中某些行为是正常的比赛行为还是犯规的比赛行为或妨碍比赛违规的行为,因此认定是否为击球员的身份是有必要的。
  11规则规定:
  
   一、击球员及击球权
  (一)呼号后,获得击球权的队员称为击球员。
  (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三)击球权结束后,该队员应立即退场。
  
  如何理解“(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呢?


  下面引用2011国际规则(台湾译本)中的条文:
  (2)打者之权利结束于以下时点:
  ①打击结束后,无发生继续打击权力或闪击权力之时点。
  ②犯规之时点。
  
  把该条文翻译为国内的通俗文字,即:
  (2)击球权结束于以下时刻:
  ①击球结束后,不产生续击权或闪击权的时刻。
  ②犯规时刻。
  
  可以看出,击球员击球结束后,只要能判定不会产生续击权或闪击权,则击球权结束,击球员身份改变为一般球员,应该立即退出场外。
  个人认识,可能有偏差,欢迎讨论。
  



发表于 2012-6-19 00: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知道讨论“击球员”有什么实质意义,有意义吗?

点评

这是最近网友提出的一个案例。你认为应该如何裁决?这里面就牵扯到“击球员”。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6-19 07:55
发表于 2012-6-19 07:5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林静风闲 于 2012-6-19 11:19 编辑
㊣飘★逸㊣ 发表于 2012-6-19 00:17
我不知道讨论“击球员”有什么实质意义,有意义吗?
“昨天下午去看打球,有5号队员的5号球在3门前撞击3号球后将3号球闪出,该队教练让5号队员就地敲打5号球停下给7号球做双杆,5号队员轻轻的击打5号球,5号球晃动了一下,球正晃动时教练又指令5号球上边,该队员又去击球上边了。裁判判该球员触球犯规,5号球放回原位,球员退出到场外。但对方球员认为5号球员第一次击球球已经晃动再次击球应是触及移动的自球,自球放到界外,因而引起争议。这个球该怎么判?是按十八条二(一)判触及静止球,被触及球放回原位;还是按(二)判触及移动的自球,自球放到界外。”

这是最近网友提出的一个案例。你认为应该如何裁决?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