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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8 21: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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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楼主提出的问题并不是球友们都清楚、看法都一致(从部分回帖中可以看出),讨论一下有必要。
只有击球员才有击球权(续击权、闪击权),也就是说,没有击球权(续击权、闪击权)的球员不是击球员。所以明确击球权开始于何时,结束于何时,是确认球员是否为击球员的依据。而确认球员的身份是否为击球员,牵涉到判定比赛中某些行为是正常的比赛行为还是犯规的比赛行为或妨碍比赛违规的行为,因此认定是否为击球员的身份是有必要的。
11规则规定:
一、击球员及击球权
(一)呼号后,获得击球权的队员称为击球员。
(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三)击球权结束后,该队员应立即退场。
如何理解“(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呢?
下面引用2011国际规则(台湾译本)中的条文:
(2)打者之权利结束于以下时点:
①打击结束后,无发生继续打击权力或闪击权力之时点。
②犯规之时点。
把该条文翻译为国内的通俗文字,即:
(2)击球权结束于以下时刻:
①击球结束后,不产生续击权或闪击权的时刻。
②犯规时刻。
可以看出,击球员击球结束后,只要能判定不会产生续击权或闪击权,则击球权结束,击球员身份改变为一般球员,应该立即退出场外。
个人认识,可能有偏差,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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