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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规则淺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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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7 11:4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简化规则淺见(二)
      《规则》中第十条:有效和无效比赛行为;第十一条:球体移动。本人认为是属于理论研究的范围,是为犯规和处理服务的。正如“犯罪构成”理论,是为犯罪案件的定性和处罚服务的一样。这两条可以放到附录中。
     《规则》中“犯规与处理”是《规则》的重要内容。这些分散的规定可以集中为同一章,这样便于合并简化,而且专章单列更方便记忆查找。再使用分类倒述的写法,就更明晰。(有网友就认为:击球犯规中有的条文放在触球犯规中为好。)
      例:1.“开球时,自球未放置在开球区内。”“开球时,用脚放置自球” 可以合并;
             2.“球槌碰到正在移动的自球或他球。”——实际应是两亇方面,与“触及移动的自球,自球放到界外”“触及移动的他球,他球放回触球位置,自球放到界外。”可以分别合并为:A.触及移动的自球,自球放到界外;B.触及移动的他球,他球放回触球位置,自球放到界外。
             3.“属于本款(一)中的 2、3、4、5、6、7,将移动的球放回原位”(4.6.两点尚有争议)“触及静止球,被触及球放回原位”可以合并。
           当然,合并后语言上要作技术处理。不赘。
发表于 2012-6-18 11: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发表于 2012-6-18 11: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看法是,击球、闪击都定出正当的程序(方法),然后定一条犯规条款:未按正当击球(或闪击)方法击球。这一条就包含了很多内容。显得简单。
 楼主| 发表于 2012-6-19 10:5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只要简单明确,大家接受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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