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规则淺见(二) 《规则》中第十条:有效和无效比赛行为;第十一条:球体移动。本人认为是属于理论研究的范围,是为犯规和处理服务的。正如“犯罪构成”理论,是为犯罪案件的定性和处罚服务的一样。这两条可以放到附录中。 《规则》中“犯规与处理”是《规则》的重要内容。这些分散的规定可以集中为同一章,这样便于合并简化,而且专章单列更方便记忆查找。再使用分类倒述的写法,就更明晰。(有网友就认为:击球犯规中有的条文放在触球犯规中为好。) 例:1.“开球时,自球未放置在开球区内。”“开球时,用脚放置自球” 可以合并; 2.“球槌碰到正在移动的自球或他球。”——实际应是两亇方面,与“触及移动的自球,自球放到界外”“触及移动的他球,他球放回触球位置,自球放到界外。”可以分别合并为:A.触及移动的自球,自球放到界外;B.触及移动的他球,他球放回触球位置,自球放到界外。 3.“属于本款(一)中的 2、3、4、5、6、7,将移动的球放回原位”(4.6.两点尚有争议)“触及静止球,被触及球放回原位”可以合并。 当然,合并后语言上要作技术处理。不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