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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6 10: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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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尔翻旧帖子,很奇怪怎么觉得这么多回帖当时怎么会没有看到。
有两点回复:第一点,变形金刚说的“因此,规则第五章胜负中第七条第二款同分时胜负的判定指的是在单独30分钟比赛中使用的方法。不适用于上下半时制。”中前一句有一定道理。至于怎么推导出来“不适用于上下半时制”则有待商榷。
第二点,变形金刚说“另外,大家考虑如果按照规则规定来判定上下半时制的单球高分,你如何计算单球高分?上半时你是红方1号,下半时你换成白方6号,如何计算?岂不是庸人自扰吗?”。
我觉得变形金刚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在“韩国际”提出之前,包括比赛双方、裁判、裁判长,裁判计分组和我说的“门球三巨头”之一王强老师都已经按照规则正文计算出了比赛结果,并且所有这些人都已经准备正式承认这一结果。如果没有“韩国际”的提议,这一结果将顺理成章的成为本次比赛的正式结果,而且被大家所接受。
如果按照变形金刚说的“不适用”“如何计算”,是啊,我们要问了“你们所有这些人,你们是怎么计算的?”
问他们是怎么计算的,显然这些人心里都有一个共同认可和接受的道理。而且这个道理显然和“韩国际”中午偶尔翻规则看到的、一点都不“国际”的、以至于被所有人忽略的附则大相径庭。
显然,这里除“韩国际”以外的这些人都认为,“规则第五章胜负中第七条第二款同分时胜负的判定”同样适合“适用于上下半时制”。
至于“如何计算?岂不是庸人自扰吗?”,变形金刚举得例子就不恰当,难道你不知道应该相加的是对应的球号,不是击球员?说成是1号和6号相加,你自己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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