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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现“规则门” 优胜队再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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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10:2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老生畅谈 于 2012-6-13 10:28 编辑

       请看王鲁西老师论坛里的文章。
       此文记述的就是湖南永州死里逃生的历险记,上文中讲到:湖南永州与天津滨海在下半时的比赛中苦苦抗争到底,最后艰难地(把总分)战成平局。但是因天津滨海队在上、下半时的两场比赛中有两个撞中柱的球,湖南永州队自认运气倒霉,欲举白旗退场,但没想到副总裁判长王强老师宣布:天津滨海与湖南永州进行点球决胜负。一句话搞得在场的所有人员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比赛比分相同不是按最高分分胜负吗?原来在附则第三条中第3项的内容(规定),上下半时的比赛,总分相同时进行罚点球决胜负。
       点球决赛中湖南永州队被规则赋予了再生,这条提议是国际级裁判韩育林提出的,中午他翻阅规则时正好再次阅读了这一条,及时的提议使得湖南永州躲过了一次冤案,也为所有在场人员补了一堂“规则课”,我们称“韩国际”的提议为“博士的论文”。
       这一条是韩育林国际裁判员首先提出的,同王鲁西老师一样,我对韩育林国际裁判员对规则的精通和认真执着的精神充满敬意。但是这里出现了一个问题,这就说明,门球权威三巨头之一、中国门协裁判委员会副主任、始终坚持在修改门球规则第一线、对门球规则了若指掌,为培养扶持新人,本次比赛亲临一线甘当副总裁判长的王强先生并没有首先想起这条规则,为什么?王强老师规则学得不好?显然不是。那为什么?我解释为这条规则有不符合逻辑之处,王强老师在潜意识里忽视了这条规则。再联想到王老师文中特意提到的:点球决赛中湖南永州队被“规则”赋予了再生。面对这部规则,我们不得不说:好诡异的一部规则啊。
       说“诡异”是因为,本来前边已经有了决胜负的条文了,后边又来了一条完全不同、甚至是颠覆性的条文,而且前边的条文完全符合门球的特点,后边的条文却完全不能体现门球特点。
       说“诡异”还因为,这个条款又是一个令优胜队蒙羞的条款,因为后边的条文有可能使上下两个半场都取胜的队最后归于失败。还以湖南永州与天津滨海为例,现在是两个队各胜半场,最后以天津滨海队有高分却被落败。天津滨海队有苦说不出,是因为他们下半场毕竟是小败。假设天津滨海队上半场同分多柱胜,下半场仍然是同分多柱胜,会出现什么情况?按照“上下半时的比赛,总分相同时进行罚点球决胜负”的条文,最后的结局是,上下两个半场的胜利不等于一个总场的完胜,反而等于了一场平局。是不是又一个优胜队蒙羞的条款?
发表于 2012-6-13 10: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当时在现场,对于这个规定我是没有发言权。但看到天津的队员们在罚点球时,心情完全被影响了,连平时的门球高手门都连连失误,就说明了他们对此事的看法。很残酷!又很无奈!
发表于 2012-6-13 10:4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一个使优胜队蒙羞的条款。
发表于 2012-6-13 10: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撞到枪口上了,真的是很无奈。
发表于 2012-6-13 11: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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咳-------天意啊.........
发表于 2012-6-13 11: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矛盾、不统一之处多了去了!
      不才在《议规则》1——12中列举了一些,就是覚得规则很不完善,希望进一步修正!
     有了一般规定,能通用就应通用;特殊情况再作特别规定。不要故弄玄虚!?
发表于 2012-6-13 11: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 一个自己感觉已经赢了的队伍和一个自己认为已经落败的队伍,在听说以点球决定胜负的时候,两者心情肯定是天壤之别的。  我曾经读过围棋高手的文章《超越自我》。那里面就讲到一件事情,说的是在一场与日本九段高手比赛中,因为局面极其复杂,而且日本人一方用时已尽,进入了读秒阶段。那个日本人在读秒声中冥思苦想,直到时间耗尽都无法落子,死盯着盘面呆坐犹如石头人一般。在场的裁判也呆了(其实此时完全可以宣布日本人败!比赛结束!)。经过裁判组和“有关领导” “认真研究决定”,为了友谊,比赛继续! 此时中国的那位陈大师因为按照规则已经赢了,完全松懈了;反观那位日本人,死盯着棋盘看啊,想啊,还就弄出点道道来了,而且因为已经可以判负的棋继续下,无非就是个输吧,反而放开手脚,放肆拼杀!结果不言而喻,陈大师输了!在文章里陈大师虽然也做了自我反省,说是心态不对啊,经验不足啊什么的,但是对于裁判的决定是深恶痛绝!
        在宣布此决定的时候几乎就已经决定了死里逃生的队因此欢呼跳跃,多半会取胜;已经自认为胜利了的队败下来的几率几乎就是百分之百!

          我们与其说天津队心态有问题,不如说规则太搞笑了!  冤啊! 真比窦娥还冤呢!




点评

规则自相矛盾的产物,让人啼笑皆非。  发表于 2012-6-13 20:07
规则“附则”三:3、根据需要一场比赛可实行上、下半时制,即参赛双方各执一次红白球。全场比赛以比分累积计算,若比分相同时,按罚点球过一门、冲二门方式决定胜负。[hr]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6-13 14:40
发表于 2012-6-13 12: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说的论据清楚,令人折服!我觉得中国门协裁判委员会
应当对此有个明断,“规则”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发表于 2012-6-13 13: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让胜队蒙羞的条款,遗憾啊!
发表于 2012-6-13 13:4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友友 于 2012-6-13 13:47 编辑

{:soso_e169:}【规则】有待完善
发表于 2012-6-13 14: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不断晚善。是啊玩完了,我慢慢去玩删。[/b]
发表于 2012-6-13 14:0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以前永州队也被“蒙羞”过二次……只有拿石头打天吧。阿迷陀佛{:soso_e133:}
发表于 2012-6-13 14:2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规则》第七条“同分胜负的判定”,如果某队在上、下半时都胜的话,按理说应该判定该场该队为胜,但是对于这种情况《附则》却规定要罚点球来决定胜负。这就出现两个值得考虑的问题:第一,规则中的《附则》与正文是相矛盾的,有必要修正;第二,究竟是正文的力度大还是附则的力度大?还是力度相等?

发表于 2012-6-13 14:4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12-6-13 14:42 编辑
常德一男人 发表于 2012-6-13 11:57
是啊。 一个自己感觉已经赢了的队伍和一个自己认为已经落败的队伍,在听说以点球决定胜负的时候,两者心情 ...

规则“附则”三:3、根据需要一场比赛可实行上、下半时制,即参赛双方各执一次红白球。全场比赛以比分累积计算,若比分相同时,按罚点球过一门、冲二门方式决定胜负。黑体字应该删掉。
发表于 2012-6-13 15: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避免看错比赛情况,我先把我的理解的局面说一下。
1,此局比赛实行上下半时制。
2,上半时津队胜。
3,下半时湘队胜。
4,两队上下半时得分总和相等。
5,个人的得分最多的在津队。
此时裁判根据规则里关于上下半时赛制的规定,因总分相等进行罚点球决胜负。

此处规则写的明确,裁判准确的按规则办。 两者都没有任何错误!

规则里对半时制比赛规定了同分判胜负的方法, (这个方法不合理处十分明显,“同分时单球高分者胜”,和“同分时单球低分者负”的合理性相同,但是结果正相反,但和当前所讨论问题无关。)在上下半时制里另作规定,完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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