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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 议规则11..《裁判法》名称之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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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8 07:5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议规则11..《裁判法》名称之议
《裁判法》名称和国家法律相抵触,这个问题值得重视:我国《立法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称作“法”!
《裁判法》与这一规定相抵触,难免有违法之嫌,在封建社会,这是十恶不赦之罪。——在某朝有亇酸秀才,叫甄国主,过年了想写付对联,苦思不得。其家门前有亇臭水汪,汪边躺着一口猪,这时有只乌鸦落在猪身上,秀才见此来了灵感,遂写出:“龙门紧对琼瑶池,家有宝珠惹风落”对联贴了。除夕夜皇上微服私访,看到这家对联,大怒道:“眹是真龙天子,才得称龙门,小百姓也敢称龙门?也配琼瑶池?有宝敢不献?来人!抓了”一问,名叫甄国主,更怒不可遏,道:“你叫国主,还是真的,眹难道是假的?”即令“明日午时三刻,凌迟!”
今天,虽无杀头之虞,但法律应当遵循,中国有句俗语:“不知者不为罪”,现在知了,如果不改就是明知故犯了。
从法律的角度看,“规则”是层次极低的下位法,“法”是层次极高的上位法,而我们的《裁判法》是隶属于《规则》的,却戴了这么大的帽子,——就象婴儿戴着大总统的帽子——这种法律概念的颠倒使用,只能让法律人笑掉大牙。
《规则》取消“撞球双杆”时的借口是“要尽量和国际规则接轨”,但《裁判法》名称与国际规则不一致,又不接轨了。可见,编写组的理由自相矛盾,搞实用主义!这时又有了新借口:要与其他球类规则“约定俗成”不当“另类”了!用老百姓的话说——你嘴大!
编写组还固执己见的举“肉夹馍”为例,但“肉夹馍”和“裁判法”没有可比性。固执分两种:1.坚持真理——那叫执着;2.坚持错误——那叫顽固。
国内规则应有独立性。国际规则也好,约定俗成也罢,可以参考,而不能成为羁绊。如因尊崇法律而成“另类”也当坦然,正所谓“领异标新二月花”!其实,凡亊总要有人带头作出样子,别人看后自当三思,自不会因约定俗成而甘当法盲!正如农民,率先播种新粮种者,可能被视为另类,新粮丰收了,农民争当另类,则另类不另了!
“另类”的另解就是独立性!
门球是新运动项目,更当维护法律,勇于当“另类”,而不应跟在别人后面当法盲。
建议:将《裁判法》改为《裁判规程》(或《裁判细则》)较为妥贴。
发表于 2012-6-8 08: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12-6-8 08:08 编辑

支持。。。。。。。。但用语别太刻薄,讨论问题吗,心平气和好。
 楼主| 发表于 2012-6-8 08:3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但用语别太刻薄,讨论问题吗,心平气和好。
谢谢指教 , 照办。
发表于 2012-6-8 09: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要有热心人,精细研究;找出问题。进行修改。门球规则及裁判细则才更加完善。

点评

支持。  发表于 2012-6-8 10:20
发表于 2012-6-8 09: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应吸纳法学界人士参加,使之更象一部法,去掉不法的文字。应吸钠文字学者参加,去掉文理不清,概念不准的毖端,使之好记易懂,具有很强的可操做性。
       中国应向门球强国进军,规则必须与世界接轨。独站螯头,引领世界门球的走向是我们的梦想和追求。它需要世界门球人的认可和支持,不是自封的,不是一相情愿的。
发表于 2012-6-8 10:3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声明是共同探讨,仅作一面之言.   乍一看,好像还真有楼主所说之嫌.但细一想,查阅词海后,就不尽然了.这里的裁判法并不是一部法律.而是指的裁判如何来组织,正确执行其规则的方法和办法.比如,宪法是根本大法,有国法,家法,看法,手法,叫法,裁判法等等.显然有的是法律,有的则不是法律.这个叫法我以为不必纠结.
另外,裁判法与规则应不是上下级关系,谈的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通俗讲规则谈的是合同,裁判法谈的是如何组织执行合同和处理违约.
发表于 2012-6-8 10:5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上门球网时间不长,看到很多老师和球友们提出好多关于【2011规则】的一些意见和建议,不知道门协的制定者们看了没有?能否采纳大家提出的意见?在这里讨论不知道他们也观门网?{:soso_e132:}{:soso_e132:}
发表于 2012-6-9 03:39: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开始是《裁判方法》,后来不知为啥又改回来了。
      我看还是叫“裁判方法”好,单一、直接、明瞭、无争。
 楼主| 发表于 2012-6-9 09: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声明是共同探讨,仅作一面之言.   乍一看,好像还真有楼主所说之嫌.但细一想,查阅词海后,就不尽然了.这里的裁判法并不是一部法律.而是指的裁判如何来组织,正确执行其规则的方法和办法.比如,宪法是根本大法,有国法,家法,看法,手法,叫法,裁判法等等.显然有的是法律,有的则不是法律.这个叫法我以为不必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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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就在于“裁判法并不是一部法律”。如能称得上“法律”——符合《立法法》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就没有此议了。
    体育方面的最高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门球规则是其下面很低层次的“规章”。体育总局1999年曾有《体育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现已废止,原因未说明,应是和《立法法》相抵触之故。《门球规则》就是所指的“体育法规”。——门球规则是法律体系中的细小分枝,必须遵守《立法法》的规定。
另外,裁判法与规则应不是上下级关系,谈的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通俗讲规则谈的是合同,裁判法谈的是如何组织执行合同和处理违约.
    即如你所说:裁判法与规则是平行关系,就应用同样名称,裁判法应叫裁判规则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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