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规则4.“双杆球”概念之议 《规则》第十二条三项(三)目规定:“自球在成功通过二门或三门时,又撞击了他球,闪击完成后获得两次续击权(通称双杆球)。” 这里混淆了“事实”和“权利”的概念 “双杆球”的概念已为广大门球人熟知,是指自球连续撞击两球或过门加撞球的“亊实”;而“获得两次续击权”是因为发生了前述亊实而获得的“权利”。事实和权利不应混为一谈!不能“通称”到一块! 两个同名同姓的人,出现在同一场合,难免会出点麻烦。现在,球场上已经出现双杆球和“双杆球”讲不清楚的情况,是《规则》混用概念之故。《规则》的功能是解决矛盾理顺关系,如果变成增加矛盾混乱关系就与主旨背道而驰了。 用“球”来归结“权利”这不符合国人语言习惯。例:“当事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简称起诉权”。如果说成:“当事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简称起诉书”。则国人要笑掉大牙了 不公正的权利应当限制,可“双杆球”“多杆球”是精彩的击球现象—事实,发生越多则门球的观赏性越高,只当鼓励,何来限制? 借用概念也应考虑全局,不能顾此失彼。如果一亇人硬要抢别人的帽子,戴着又不合适,倒不如自己买一顶合适的新帽子。门球要发展创新,也需要创造新术语,何不新创? 《门球规则》用语必须准确无岐义。为正确区分事实和权利,并兼顾习惯,可以将“两次续击权”用“双杆权” 来表述——因“双杆球”的“事实”而取得“双杆权”的“权利”,因果关系明确,概念准确明晰。 建议:“获得两次续击权(通称双杆球)”改为“……(简称双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