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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31 11: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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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闪击过程中,脚下无效移动球,对击球员过门,撞击,撞柱获利,裁判将无效移动球复位的用时,由谁买单?这个问题,门球人有过讨论。
我如果没有记错,规则规定,裁判员有口令!稍等!的,按规则,应该是裁判用时。
可是,象这种击球员操作发生的无效移动,须裁判员必须复位的情况,也应该是裁判用时。
因为规则中,对于裁判处理场上状况,并没有条文规定,击球员造成状态,计在击球员用时内,所以,个人认为,只要是裁判处理场上事物,均应该是裁判用时。
本题情况,
裁判员应该在击球员第一次脚下移动时,口令稍等!复位。
如果第一次囗令复位后,发生二次蓄意移动,应判违体犯规,警告一次,裁判应二次复位。
十秒计时,应该是在场上球静止时起,至稍等口令时止,和一次稍等结束,准许击球员操作口令时起,至二次稍等口令时止,刨出裁判用时,三次击球员用时,累加计算,八秒时,呼时至十秒,超时,则判犯规,犯规发生在闪击过程,按闪击犯规处理。
也有老师,曾提出过,由击球员造成的无效移动,复位时间,应该计在击球员帐上,
但是,规则无依据的判罚认定,会产生纠纷。
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大家讨论,希望提出不同意见。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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