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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交友.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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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1 11:2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明白交友.告知义务
         交友是会员的权利。但好友加入后才发现,读不到好友亇人基本信息,而自己的基本信息好友可见,就象蒙面人与素面人交友,一方明明白白;一方雾里看花!造成素面人心理不平衡。
         平等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信息不对等有违这一原则。但责任不在“蒙面人”——亇人信息“完全保密”是网站制度允许的。这是制度的缺失!作为弥补,网站应当承担告知义务:当申请“加入好友”时,如对方是“蒙面人”,则会出现告知对话框,告知“对方信息保密,是否继续申请”由申请人决定“是”“否”;在批准对话框中会出现“对方信息保密,是否批准加入”,由批准人决定“是”“否”。
         民法还有亇“自愿原则”,不对等的交友,只要双方自愿,也允许。
         注意到好友项下有“解除好友”选项,可作亊后救济,但与其结婚后发现问题再离婚,倒不如婚前把问题搞明白才决定结婚好!
发表于 2012-5-21 11:35:1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提的这个问题我深有同感,交为好友,有的网友的基本情况,无法了解到,真是一头雾水?
发表于 2012-9-24 12: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随意99 于 2012-9-24 12:22 编辑

同感。赞成!“好友”力求循名责实,该彼此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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