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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有高显荣网友转发一个帖子:《门球裁判常见案例及知识问答440题》学习交流:有效、无效比赛行为与裁判用时问题八问:双杆球第二次续击权使用后,没有获得新的续击权,但该队员(忘记了)自认为还有一次续击权,在主裁尚未呼叫下号时又“续击”自球撞击了他球。问如何判定处理?为什么?
答:此例应判无效比赛行为,将各球复位,令其退场,呼叫下号即可。理由如下:规则规定:从击球员的击球权结束到呼叫下一号之间的时间为裁判员用时,在裁判用时期间,击球员或其他队员的比赛行为无效。案例中,击球员双杆球的第二次续击权使用后,击球权即告结束,此后即为裁判员呼号用时。在裁判呼号之前,该队员又续击自球撞击他球,应属无效比赛行为,形成的局面无效。当值裁判应在击球员的击球权结束后(在该球员再次续击之前)及时呼叫下一号,即可避免其击球行为的发生,若球员质询,可简单告知:“你没有击球权了!”这样执裁,即符合规则“及时呼号”的要求,又可避免无效比赛行为的发生。
我阅读后有如下问题:
1, 规则说:击球员的击球权结束到呼叫下一号之间的时间为裁判员用时, 我的问题是,击球权什么时候结束:
a, 最后一击后立即结束,(显然不对 )
b,球停下来,“三无” 是结束。
C ,裁判呼下一号时结束。
如果是c,那么上题的击球员还是犯规,同时,
规则的从击球员的击球权结束到呼叫下一号之间的时间为裁判员用时,根本不存在,规则的这一条应当删去。
还有别的答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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