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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击球和击球员权利
1、击球员是指被呼号进场击球的队员。 2、击球员的击球权的开始和结束。
(1)击球员的击球权的开始于被呼号。(2)下面情况,击球员的击球权的结束:
①击球后,击球员没有获得续击权(参见第十二条,三),也没有闪击权(参见第十
五条二),和所有界内球都停止时。② 出现犯规时。 3.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击
球或闪击(参照16条一)(1)10秒计时从以下情况开始: ① 击球员被呼号时。
② 当续击权产生时。 ③ 当闪击权发生时 4、击球权结束后,队员应立即退
场。 以上摘自国际规则关于击球和击球员的规则条款。
第一项击球员之击球及权利
1、击球员(顺序击球的球员)是指接到击球通告进入比赛场地内击球之球员。
(1)击球员可进入比赛场击球。 2、击球员权利的产生与完成,是指以下的
程序:
(1)击球员权利的产生是指收到顺序击球叫号通知时起。
(2)击球员权利的完成是指以下的时点:
①、击球完毕后,继续击球的权利(参照第十二条第三项)或者闪击击球的
权利(参照第十五条第二项)等没有产生,内场地的有效移动球全部静止时点。
②当发生犯规的时点。
第三項 續擊權之產生
1、續擊權是指在下列情況中,內場地的球全部靜止時產生。
(1)自球通過球門後,而又靜止在內場地(參照第十七條第一項)擊球員只
可以 續擊自球一次。
(2)閃擊成立後,擊球員可以續擊自球一次。
(3)一擊通過球門及撞擊成立時,閃擊成立後可以有2次續擊權。
以上摘自香港地区裁判执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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