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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规则的核心含义
任何一项规则、规定、与法规,都具有必备的特殊核心含义。只有彻底弄明白了、弄懂了,才能正确执行。
执行起来有多种解释、大众普遍持有异议,都证明这里面有问题。
举例说明:
一、有效移动。
规则规定:击球员合法击球使球产生的移动是有效移动。
开球时、未进一门球的移动,属于无效移动。
备注:这显然与有效移动的定义是格格不入、相悖的。
但是他与开球时、自球必须顺利过一门的特殊规定又是相一致的。所以开球时、自球顺利通过一门的所有移动,都被认定为有效移动。这并没有错。
由于规则中又有其他一些不适当的规定,就导致一系列问题产生。
开球时、自球顺利通过一门的移动,既然是有效移动。
那么发生门前、门后撞击球,根据撞击球的定义与规定,就应该是有效撞击。
1、为什么撞击门前球,会被判定为:无效撞击。被撞击的球必须复位。
2、撞击了门后球,虽然仍然被判定为是:无效撞击。但是被无效撞击的该球移动却有效;无效、有效球的处理,更是令人无法去理解。
(1)无效撞击的球、移动有效。
(2)撞击、移动有效的球,没有闪击权、却有重复撞击权。
(3)进一门、撞击球,又丧失双杆球权。
说明:这一系列问题,都来源于规则本身缺乏系统规划性、和缺乏严密的逻辑性。
二、界内球和界外球。
前面已经讨论过:有效移动的专项问题。
通俗的来讲,界内球与界外球应该就不难鉴定。
界内球:球通过有效移动、移动静止时停在界内的球是界内球。
界外球:球通过有效移动、移动静止时停在界外的球才是界外球或犯规而被裁判员放到边线外的球。
为什么会出现:击球员通过合法击球使球产生的有效移动、球最终移动静止时停在界内,而被许多裁判员判定为是:界外球。甚至到现在、也被许多门球人被认定为是:界外球!
如此宣判的理由竟然是:
1、执行:及时宣判的及时一词的命令。球由界内、只要移动到界外,就应该及时宣判。如果不及时宣判,等球再经有效移动到界内。到那时裁判员就无法宣判该球是:界外球了。——有效移动、球是停在界内、还是停在界外的客观事实,裁判员可以全然全然不顾。这就是裁判员的一项特权。
备注:许多界内球在边线附近移动,是否出界?与裁判员的站位、和观察视角有关。根据有效移动的定义,有效移动的球未停稳,草率区分、并无任何实际意义。
有效移动的球、最终静止时停在了界内,裁判员却有争议的宣判:球出界。谁能受得了!谁能不提出意义!引发纠纷又如何进行仲裁?——有没有出界?看有效移动最终球是停在界内、还是停在界外的客观事实!!!(重证据、重客观事实)
2、竟然依据规则:界外球是指由于球出界这一十分笼统、而又含糊不清的说法和界定。
球出界:不同球类的比赛,球出界的认定,都是有严格规定的。
足球、篮球、排球、羽毛球等,都明确规定界外球:指球落地时、球完全停在界外。
球在界外空中运动、能够被抢救回来的球,绝对不能被判作是:界外球。
那么门球呢?
(1)门球运动的有效移动,并没有任何限定有效移动的地点。
(2)有效移动:可以在界内进行有效移动,也可以在界外进行有效移动。
(3)界内球、界外球,只能在球进行有效移动结束以后,才能下一个准确、正确的结论。这就像其他球类运动一样,只能等球落地以后,才能下一个准确、正确的结论。
(4)球在界外进行有效移动,并不能等同于球出界。
说明:这些看法、与理由,都是错误的理解门球运动球出界、是指球停在界外的真正核心含义。(当然这也并不否认:球在不可逆返瞬间出界的及时宣判,是正确、必要的)
三、闪击动作与闪击过程。
这个问题其实是即复杂、又不复杂。
其一:正如老生常谈所说:规则只能约束队员的动作。
击球员闪击动作:应该包括六项内容。
1、捡拾被撞击的他球。
2、用单脚踩住自球。
3、放置他球与自球贴靠。
4、放开放球手。
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
6、将脚从自球上移开。
这六项内容,是互相依存、互相依靠,缺一不可。这就是击球员完成闪击动作全部内容。
击球动作、闪击(闪送)动作,规则要求击球员必须在10秒钟内完成,并进行严格的10秒考核。超时完成,则被判作超时犯规。
10秒考核:击球自然是考核到自球被击出那一刻止。
闪击如果也考核到他球被闪击出时止,那么就必然会放纵击球员抬脚行为产生无法要求、考核的境地。会严重扰乱门球比赛的进度和秩序。
其二、闪击过程。
闪击过程的实质:是使被闪击的他球完成移动到静止的全过程。
闪击过程:必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击球员使他球移动的过程。(2)他球移动、到静止的过程。
这两个过程全部完成,则闪击过程才结束。
硒都门球网友提出一个问题。
远距离闪击后即抬脚,他球在场上还滚动了5秒钟,此闪击过程怎么算?
近距离闪击后不抬脚,但闪击后的他球已出界,击球员仍踩在自球上5秒后才抬脚,此闪击过程又怎么算?
本人观点是:
*远距离闪击后即抬脚,在10秒内完成,符合闪击动作考核要求,他球在场上滚动5秒、8秒,甚至更长时间均有效。他球滚动静止时,续击权开始。
**近距离闪击后不抬脚,但闪击后的他球出界,击球员仍踩在自球上5秒后才抬脚。此时不管击球员何时抬脚,(题中是5秒后)都应该看抬脚时击球员是否在10秒考核时间内完成。
抬脚、符合10秒时间考核内容,闪击过程成功。
抬脚、超过10秒时间考核内容,闪击过程犯规。
有关此内容有许多网友都说得非常好。
崔根武说:抬脚与闪击分开,是《15规则》的一大败笔。
白音漳尔说:闪击后不及时抬脚,应该是门球运动中,击球员的不良习惯与嗜好
四、开球时、放置球。
看看规则是怎么规定的?
必须用手将自球放置开在开球区内。核心含义是:将自球放置在开球区内,就不应该将自球放置在其他任何区域内。这其中就包含不能将自球放置在比赛场区内。(道理就不多说了)
五、撞击球后、闪击(闪送)球。
通俗的讲:即闪击权不得放弃。规则中:一次闪击视同完成两次闪击任务。
说明:这难道不是变相的放弃闪击权吗?——制定规则最好不要前后自相矛盾、自己否定自己。
书本中的东西、规则中所写,即使是名人之言,也有可供探讨、研究的地方。
独立思考、绝不盲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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