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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4 0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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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楼主的观点:
1, 标题难理解, 有文不对题的感觉。
2, 关于“动态击球” :
a,楼主讨论的只限上下号击球,那么,既然裁判已经呼号,那么一切就有裁判负责,即使撞了动态球也不能判罚击球员。
b,规则不应当规定只对裁判员,既然裁判员可以在球停前呼号,那么,对击球员在下列情况下亚应当允许有关动作。
一、撞击后,自球未停,他球已停,捡拾他球。
二、闪击后,他球未停击自球。
总之,规则对裁判和击球员要一视同仁。
3, 放弃闪击。
若规定允许 放弃闪击, 必须说明,是不是 之后的续击权也放弃。
老规则曾有放弃闪击并且保留续击,不知道后来读规则为什么不允许。
现规则 放弃闪击之后,裁判只能等你超时,然后把自球置界外,根本没有动作也犯规,是不大合理的。
所以闪击过程应当从,捡拾他球开始。
4,裁判太忙了,应当减负,我提出过几项建议:
a,提倡界外队员协助处理出界球,不要躲, 裁判只是监督。
b,不要求面向下一号呼号,现在的情况是呼号前全体裁判分心找下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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