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1-8-13 17: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长老在本帖说,法院在裁定中是有根据某某某条的,门球也应该这样。大家赞成。
一,你说的是“比赛用球”。只是介绍比赛场地、球门、球、球槌等的情况,绝不是说经检查按顺序安放好待进一门的球,不能张冠李戴的。
二,说“既不是界内球也不是界外球”是无规则根据的。规则上第六条有写“比赛开始前,上场队员按击球顺序,沿开球区至第四角方向从1号到10号依次排列(图6)。“球号与队员号码、击球顺序一致”。你说这是场内球还是场外球?
三,说是“无效球”更是生安白造,完全脱离规则依据,如果说这是“无效球”,为什么规则第十二条对这种‘无效球规定“必须用手拿?并且是拿自己的球”这么严格?本人注:“必须”二字,就是一定要”的意思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