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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中山明

正确理解“放球前”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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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1 11:3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齐布龙.东博 发表于 2021-6-21 08:42
中山明老师的好字是神 来之笔。规则中没有好字,但我们按有好来理解,则就获得了一致的看法。此题 ...

加个“好”,看法就一致吗?怎么算“放好”?放球了但是没有放好就是没有放过球吗!哪来的神来之笔啊!楼主的看法你赞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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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1 13:3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21-6-21 11:03
这绝对不是我的意思!
已经放过球了,虽然又拿在手里,怎么能说没有放球啊,以犯规前面的放球为准。

撞击他球,捡拾他球没有放在脚下,此时犯规,就是放球前,放过了,又捡拾,无论几次(不超时)在手里,都以犯规前那次放球为准。这确实不是您的意思,我把最后一句中的“放球”,忽略了。可您的观点,有规则条款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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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改踩改放,所以放球都是合法的,拿在手里时,此时犯规,自然就是犯规前那次放球了,还需要规则条文支持吗。我觉得我们打了快一辈子门球了,怎么简单的问题在网上也能无休止的争论吗?无奈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6-21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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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1 13:4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人为的搞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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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别人是“牵强附会的误导 ”, 本身就是不想说理,但足可以自认为已经取得辩论的胜利。  发表于 2021-6-22 07:55
不亮自己的观点,说这样的话能解决问题?  发表于 2021-6-21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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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1 15: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21-6-21 15:18 编辑
军旗 发表于 2021-6-21 13:31
撞击他球,捡拾他球没有放在脚下,此时犯规,就是放球前,放过了,又捡拾,无论几次(不超时)在手里,都 ...

允许改踩改放,所以放球都是合法的,拿在手里时,此时犯规,自然就是犯规前那次放球了,还需要规则列出其他条文支持吗。我觉得我们打了快一辈子门球了,这么简单的问题在网上也能无休止的争论吗?无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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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发表于 2021-6-21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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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1 15:4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说:
拿在手里时,此时犯规,自然就是犯规前那次放球了,还需要规则列出其他条文支持吗。
军旗说:
切不可忘了规则中论述时,使用的一个词:“犯规”时。犯规时,球在在手中,当然就是放球前,(以前放没放不予考虑)不该有争议。


我以为 军旗说的 较有理。
因为:
1, 改放球是合法的,击球员对原位置当然可以撤销。击球员可以撤销的位置裁判员必须当真?
2,按泰虎的说法,要求裁判员记住击球员撤销的每一次放球位置,否则判处困难,这种要求合理吗。
3,有什么理由不按第一次,要按最后一次,难道不需要找规则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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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那1、3都是自相矛盾。  发表于 2021-6-23 18:08
很多时候都是将错误的理论予以灌输,甚至一些简单的问题人为的复杂化,罗列一大堆的理由,比如“裁判员必须记住击球员的每一次放球位置”,这需要每一次去记吗?难道不会记住最后一次放球的位置?如果连这一基本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6-22 14:58
2,按泰虎的说法,要求裁判员记住击球员撤销的每一次放球位置,否则判处困难,这种要求合理吗。用记住每一次吗,犯规前那次裁判员记不住吗,要想反对别人,何患无辞!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6-21 17:43
牵强附会的误导  发表于 2021-6-21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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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1 17: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21-6-21 18:44 编辑
烨鹤 发表于 2021-6-21 15:45
泰虎说:
拿在手里时,此时犯规,自然就是犯规前那次放球了,还需要规则列出其他条文支持吗。
军旗说:

2,按泰虎的说法,要求裁判员记住击球员撤销的每一次放球位置,否则判处困难,这种要求合理吗。
用记住每一次吗,改放了就否定前面的,记住改放的就行了,也就是犯规前那次。裁判员记不住吗?如果没有放过球就犯规了,即是放球前,他球放在撞击后的位置,裁判员必须记住啊!这些是规则规定,该记住必须记住,这些不是泰虎要求的。你要想反对别人,何患无辞!希望你烨鹤跟帖直接说出你的判罚,不要谁说谁说,人家说的有帖子大家都看到了,你全文引出也可,断章取义不好,指责更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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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回复了我的2, 但是 还有 1 和 3 , 也请提出批评意见 !  发表于 2021-6-21 20:46
“你要想反对别人,何患无辞!” 我没有任何说理以外的用词, 你的这句话可不像在说理。请收回,改为 提出 论据为好。  发表于 2021-6-21 19:47
话已说尽, 让大家判别谁有理吧。  发表于 2021-6-21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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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2 14: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21-6-21 15:45
泰虎说:
拿在手里时,此时犯规,自然就是犯规前那次放球了,还需要规则列出其他条文支持吗。
军旗说:

    很多时候都是将错误的理论予以灌输,甚至一些简单的问题人为的复杂化,罗列一大堆的理由,比如“裁判员必须记住击球员的每一次放球位置,这需要每一次去记吗?难道不会记住最后一次放球的位置?如果连这一基本技能都不能记住,此裁判员还算合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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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当裁判员,撞击后的位置都记不住,老老实实打球去吧!  发表于 2021-6-23 18:02
即使不要多记,也是要不停的记新的,而这只是其一,还有2,3 !  发表于 2021-6-22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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