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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21-6-19 07:16 编辑
规则写“闪击犯规如果发生在放球前,则他球应放回在撞击后停止的位置。”为了更易明白,下面我举一个相似的例子,大家看后就会明白什么是“放球前”了。 一位四川人已经确定把户口迁移到广东,他在四川已开了户口迁出证明(比喻1号球已打中3号),他拿着户口迁移证明到了广州入户籍处,已把证明交给了经办人后(比喻把1号球放下),但他又把迁移证明拿回来说,我还是想迁到深圳好,于是又把证明拿到了深圳入户籍处递交了证明(第二次把球放下),递交后又说我还是想把户口迁到珠海市最好,于是又把证明拿回在手上,(比喻又把1号球拿在手上没放下)。现在问:此四川人在没有到达珠海市办好入户口登记之前,他入户口之前的户籍是什么地方的?不是第一次到的广州,也不是第二次到的深圳,更不是准备去的珠海市,答案应该是四川的(因为他户口还未办好或办完成,还在他手上拿着。)比喻再问,放球之前的地方是那里的?肯定是撞击后停止的位置。不是第一次、第二次或以后更多改放改拿的地方,因为他始终没有最后放用来闪击的。
以上例子可明白,为什么33问答题答案是A?因为“闪击犯规发生在放球前,则他球应放回在撞击后停止的位置”,就是这个道理。但如果规则上多写上一个“好”就容易明白很多了。即“闪击犯规如果发生在放好球前,则他球应放回在撞击后停止的位置”。注:因为在改踩改放时,特别是球在手上时,的确是没有放好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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