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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放球前”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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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8 22:3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21-6-19 07:16 编辑

      规则写“闪击犯规如果发生在放球前,则他球应放回在撞击后停止的位置。”为了更易明白,下面我举一个相似的例子,大家看后就会明白什么是“放球前”了。      一位四川人已经确定把户口迁移到广东,他在四川已开了户口迁出证明(比喻1号球已打中3号),他拿着户口迁移证明到了广州入户籍处,已把证明交给了经办人后(比喻把1号球放下),但他又把迁移证明拿回来说,我还是想迁到深圳好,于是又把证明拿到了深圳入户籍处递交了证明(第二次把球放下),递交后又说我还是想把户口迁到珠海市最好,于是又把证明拿回在手上,(比喻又把1号球拿在手上没放下)。现在问:此四川人在没有到达珠海市办好入户口登记之前,他入户口之前的户籍是什么地方的?不是第一次到的广州,也不是第二次到的深圳,更不是准备去的珠海市,答案应该是四川的(因为他户口还未办好或办完成,还在他手上拿着。)比喻再问,放球之前的地方是那里的?肯定是撞击后停止的位置不是第一次、第二次或以后更多改放改拿的地方,因为他始终没有最后放用来闪击的。
      以上例子可明白,为什么33问答题答案是A?因为“闪击犯规发生在放球前,则他球应放回在撞击后停止的位置”,就是这个道理。但如果规则上多写上一个“好”就容易明白很多了。即“闪击犯规如果发生在放好球前,则他球应放回在撞击后停止的位置”。注:因为在改踩改放时,特别是球在手上时,的确是没有放好球的。



点评

明明是改放了,怎么硬说没改放昵?  发表于 2021-6-19 12:47
总之是放回撞击后停稳的地方,是什么球按规则定就是了。  发表于 2021-6-19 08:09
我以为是“放到原处” 恢复原来位置,因此是门前球,答案是C。不是A。  发表于 2021-6-19 07:41
对于33题的答案,还要说明处理后是门前球还是门后球。  发表于 2021-6-19 07:38
发表于 2021-6-19 14:55:5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没有说清楚地问题,人门想各种办法找到解释,是很自然的。
规则的“放球前” 显然没有说明白,放过球后取消了原放球,又拿起球后 ,算不算放球前。
也没有说明白 ,多次放球后要以第一次放球算 还是最后一次放球算,还是中间某次放球算。
所以 网友中 必然出现 各种解决 规则 没有 说明白的 问题的办法会出现 ,
只要听一听对方的理是不是成立,没有必要互相 攻击。
讨论 只要对修规有帮助就可以了。

我的观点是: 因为改放是规则允许的,就是说球   拿在手里就是放球前!就是没放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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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看出来谁在互相攻击啊!  发表于 2021-6-19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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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9 07: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中山明老师,醍醐灌顶。老师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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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谢谢高显荣老师,因为你明白了,并讲了心里话。  发表于 2021-6-19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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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9 09: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湖北飘逸 于 2021-6-19 09:24 编辑

首先我想说,用户籍迁移来比喻闪击过程中的放球是不恰当,因为它们不是同一类事物主体,无法相提并论。门球规则有它独特的定义和解释,怎么能够用一个日常生活的事例随便举例呢?不恰当的前提,必然得出一个错误的结论。您举例说户籍迁移证明交给了工作人员(相对于已放球),而这时又反悔,想迁到深圳市,把证明拿回来(改踩改放),又去原籍办理手续。实际上不是那么容易的,你当户籍迁移是儿戏,怎么想就怎么搞?不可能的。而门球规则不一样,只要你在10秒内,都是可以改踩改放的,你不能把第一次放球后,击球员改变想法,又拿起来准备改放,在还没有第二次放球前,就否定了第一次放球的位置不予承认,出现犯规后,他球只能放回撞击后的位置,这明显就是曲解了规则本意,把误会传递给大家,这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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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籍迁移来比喻闪击过程中的放球是不恰当,因为它们不是同一类事物主体,无法相提并论。”门球就是门球,扯上户籍更不恰当。同意楼主意见就是:“你明白了”,你“聪明到顶”。反之和楼主意见不同就是“不明白”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6-19 18:26
在本网,说理的过程中,所有的比喻都有被批为不恰当的风险,即使是以台球做比喻,也被批为门球是门球,不是台球。 其实比喻都有不恰当的一面,有帮助理解的作用就好,难道美帝是百分之百的纸老虎?  发表于 2021-6-19 14:37
这绝不等于“相提并论”。那就请你来解释“放球前”的意思,以及为什么专家要选择A,要放回撞击后的位置了。  发表于 2021-6-19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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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9 10:44: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老师的好字是神 来之笔。规则中没有好字,但我们按有好来理解,则就获得了一致的看法。此题的答案,不说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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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到顶!谢谢了!  发表于 2021-6-19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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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9 12:3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剑客行 于 2021-6-20 15:27 编辑

我又看了一遍33题:第一次是用脚踩住自他球(视为第一次放球)第二次改放在朝第一线方向(应该视为第二次放球)第三次,再捡拾起来,没放呢,触球犯规了。这个球到底放那才对一一一。明明是重新改放了,硬说没改放,对吗?如果第二次改放后犯规了。他球还要放回被撞击后静止的位置吗?这不是笑话吗?所以我选择D。(原帖是我写错了,把D写成C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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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湖北飘逸老师的解答!  发表于 2021-6-20 15:39
应该以第二次放球位置为准,所以是“D”  发表于 2021-6-19 23:10
一,那里说没有改放?二,规则那里有说是放在改放后又重新拿在手上的地方?  发表于 2021-6-19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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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9 14: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观点我认为是没有正确理解规则。以户籍比喻更是不妥。添加“好”字也没有必要,放球,就是把他球放在脚下落地了,是否放好不是界定是否放球的条件,我们有时闪带球时,放球后还要移动瞄准,什么时候算放好了。问题征答33,是属于专家解答错了的,正确答案就是D。一缕阳光,湖北飘逸等老师解答与分析是很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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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比喻都有不恰当的一面, 例如:“美帝国主义是纸老虎”,难道是说 美帝是百分之百的纸老虎? 能这样追究吗?  发表于 2021-6-19 15:30
一: 请解释什么为“放球前”?二:如果闪击前改踩放了多次,那一次是“放球前”?如是指“拿回在手上”前一次为“放球前的,其理论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规则不写“以最后一次改踩改放为准?三:泰虎老师说“专家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6-19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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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19 15: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21-6-19 14:26
楼主的观点我认为是没有正确理解规则。以户籍比喻更是不妥。添加“好”字也没有必要,放球,就是把他球放在 ...

    一: 请解释什么为“放球前”?二:如果闪击前改踩放了多次,那一次是“放球前”?如是指“拿回在手上”前一次为“放球前的,其理论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规则不写“以最后一次改踩改放为准?三:泰虎老师说“专家错了”是已得到充分证实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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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个问题当时专家解答A的错误,我专门向周正老师提出过疑问,得到他的答复是:答案A是不妥的(他沿用的是老规则),正确应该是D(第二次放球为准)。  发表于 2021-6-19 23:20
撞击他球,捡拾他球没有放在脚下,此时犯规,就是放球前,放过了,又捡拾,无论几次(不超时)在手里,都以犯规前那次放球为准。专家解答是以99规则判定的,明显的错误,大家心知肚明就行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6-19 16:24
白白花了精神和与时间,为什么自己没有看清楚是“第二次已放了球后犯规了”,却误成是“拿在手上准备问某方向改放?”是老花了,在此致歉。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6-19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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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19 15:29: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 发表于 2021-6-19 15:03
一: 请解释什么为“放球前”?二:如果闪击前改踩放了多次,那一次是“放球前”?如是指“拿回在手 ...

      白白花了精神和与时间,为什么自己没有看清楚是“第二次已放了球后犯规了”,却误成是“拿在手上准备问某方向改放?”是老花了,在此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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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赏老师认真求实的精神!  发表于 2021-6-20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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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9 16:24: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 发表于 2021-6-19 15:03
一: 请解释什么为“放球前”?二:如果闪击前改踩放了多次,那一次是“放球前”?如是指“拿回在手 ...

撞击他球,捡拾他球没有放在脚下,此时犯规,就是放球前,放过了,又捡拾,无论几次(不超时)在手里,都以犯规前那次放球为准。专家解答是以99规则判定的,明显的错误,大家心知肚明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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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泰虎朋友的观点。讨论此题,切不可忘了规则中论述时,使用的一个词:“犯规”时。犯规时,球在在手中,当然就是放球前,(以前放没放不予考虑)不该有争议。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6-20 15:55
支持老师的观点!  发表于 2021-6-20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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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9 18: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飘逸 发表于 2021-6-19 09:10
首先我想说,用户籍迁移来比喻闪击过程中的放球是不恰当,因为它们不是同一类事物主体,无法相提并论。门 ...

“用户籍迁移来比喻闪击过程中的放球是不恰当,因为它们不是同一类事物主体,无法相提并论。”门球就是门球,扯上户籍更不恰当。同意楼主意见就是:“你明白了”,你“聪明到顶”。反之和楼主意见不同就是“不明白”“不聪明”。这样的文风别人怎么和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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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0 15: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21-6-19 16:24
撞击他球,捡拾他球没有放在脚下,此时犯规,就是放球前,放过了,又捡拾,无论几次(不超时)在手里,都 ...

支持泰虎朋友的观点。讨论此题,切不可忘了规则中论述时,使用的一个词:“犯规”时。犯规时,球在在手中,当然就是放球前,(以前放没放不予考虑)不该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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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绝对不是我的意思! 已经放过球了,虽然又拿在手里,怎么能说没有放球啊,以犯规前面的放球为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6-21 11:03
切不可忘了规则中论述时,使用的一个词:“犯规”时。犯规时,球在在手中,当然就是放球前,(以前放没放不予考虑)不该有争议。 军旗老师的论述非常有道理, 犯规时,球在手中 ,当然就是还没有放球,就是放球前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6-21 08:20
支持,但是好像泰虎不是这个观点。  发表于 2021-6-20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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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1 08: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21-6-20 15:55
支持泰虎朋友的观点。讨论此题,切不可忘了规则中论述时,使用的一个词:“犯规”时。犯规时,球在在手中 ...

切不可忘了规则中论述时,使用的一个词:“犯规”时。犯规时,球在在手中,当然就是放球前,(以前放没放不予考虑)不该有争议。
军旗老师的论述非常有道理,
犯规时,球在手中 ,当然就是还没有放球,就是放球前!
争论的确 可以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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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1 08:4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朱盛禄 发表于 2021-6-19 10:44
中山明老师的好字是神 来之笔。规则中没有好字,但我们按有好来理解,则就获得了一致的看法。此题的答 ...

      中山明老师的好字是神 来之笔。规则中没有好字,但我们按有好来理解,则就获得了一致的看法。此题的答案,不说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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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个“好”,看法就一致吗?怎么算“放好”?放球了但是没有放好就是没有放过球吗!哪来的神来之笔啊!楼主的看法你赞同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6-21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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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1 11:0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21-6-20 15:55
支持泰虎朋友的观点。讨论此题,切不可忘了规则中论述时,使用的一个词:“犯规”时。犯规时,球在在手中 ...

这绝对不是我的意思!
已经放过球了,虽然又拿在手里,怎么能说没有放球啊,以犯规前面的放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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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击他球,捡拾他球没有放在脚下,此时犯规,就是放球前,放过了,又捡拾,无论几次(不超时)在手里,都以犯规前那次放球为准。这确实不是您的意思,我把最后一句中的“放球”,忽略了。可您的观点,有规则条款的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6-21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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