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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犯规好还是不犯规好?
有这样一道题,看似简单,但在大家讨论中却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题目是这样的:⑩同时撞击了②和④,并且静止后与他们都接触。击球员同时拾起②④,移开了②闪击④,成功后回头拾起②进行闪击,问是否犯规?为什么?
此题很有意思。之所以说很有意思,就是因为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出现。试想,在正式比赛中,大家对犯规都是唯恐避之不及,谁还敢在两球都与自球相接触的情况下,同时捡起俩他球,放着简单的(轻轻移开一个球)做法,舍易就难同时移开两个球,将自己置于犯规几率大增的危险之中?击球员如果不犯神经,断不会如此做!
因此这道题有可能是出题人在考察人们对规则的理解程度。但没想到事与愿违,得出了两种天差地别、绝对对立的结论。
一种结论是不犯规,另一种结论是犯规。
是规则出了问题?还是人们的理解出了问题?
通过梳理发现,规则的条文没有问题,人们的理解更没有问题,是随着门球的发展,规则需要与时俱进的问题。
首先说规则的条文没问题。
2015规则34页,闪击犯规(5)同时对多个球进行闪击,之说明2·同时捡起多个被撞击球(可以暂时自行移开的球除外)。
题外话:规则很有问题。“同时对多个球进行闪击”这句话不知道是国际规则原文还是国内规则的补充,但这句话完全是一句废话,因为在实际操作中任何队员都做不出“同时对多个球进行闪击”这个动作。所以才在这一条下边罗列了3个说明。其实,把“同时对多个球进行闪击”这句话拿掉,直接把3个说明列入犯规范围更简单直接。
同时捡起多个被撞击球(可以暂时自行移开的球除外)。这句话怎么理解?
“同时捡起”意思很明确,不需多说。
“被撞击的球”在这里分两种情况:1.没有与自球接触的被撞击球;2.与自球接触的被撞击球。
对于没有与自球接触的被撞击球,多个球同时捡起犯规,要逐个闪击,且顺序自定。
对于与自球接触的被撞击球,按照括弧里的要求处理。那么“可以暂时自行移开的球”是什么球呢?2015规则30-31页,二、闪击过程 之3.同时撞击数个他球后,如果静止时与这些球接触,击球员可暂时移开第二次及以后需要闪击的球,再依次进行闪击。
按照这一条的说法,“暂时自行移开的球”就是:密贴球中“第二次及以后”需要闪击的球。“第一次”要闪击的球不能被移开。
这就是判罚犯规的规则依据。
这一条规则很有意思。有意思的地方在于这个“第二次及以后”。
不知道当初制定规则者对这个闪击次序为什么这么看重,突出这个“第二次”,那么追问一句,“第一次”要闪击的球为什么不能移开?如果需要移开的球是多球,是不是必须要按照移开的顺序进行闪击?
但是,有必要规定的这么详细吗?
如果,移开了“第二次”需要闪击的球,拿起“第一次”要闪击的球,掉到了旁边的地上,怎么区分是“掉”还是“移开”?
如果是多球密贴,闪击时“第二次”、“第三次”移开的顺序错了,是犯规吗?
关键的问题,这些个顺序,对于裁判来说,有那么重要吗?
这些个顺序,只对比赛的队伍重要,因为先闪击那个,后闪击那个,只关乎战术。在10秒的约束下,教练员的指挥难免会有改变,允许改变,是不是对比赛的精彩程度更有益处?
或者,当初制定规则者根本没有那么多的考虑,就是因为几个球堆在一起是无法进行闪击的,只有暂时移开另外的球,才能逐个进行闪击。
如果,当时这一条这样表述:3.同时撞击数个他球后,如果静止时与这些球接触,击球员可暂时将球移开,再依次进行闪击。
还会有这么多争议吗?
大家都知道,规则就是为了保证比赛公平公正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些约束条款。对于密贴球的移开来说,先移开哪一个后移开哪一个,同时移开还是先后移开,其实是不影响公平公正的。
从这个角度讲,对“第二次”的理解还是淡化的好。就是说,如果真的有人同时将两个或者三个密贴球同时拿开,或者,闪击时错开了“第二次”“第三次”移开球的顺序,还是不判犯规对整个比赛会更好一些。
这是不判罚犯规者的理由,基于的是对规则的深层次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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