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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新问题,对门球来说,也是个并不深奥的理论问题,它的意义和作用很大。(详见《论战术的简化》http://www.menqiu.com/thread-243651-1-1.html)之前,从未有人提出过,规则中更没有相关条款予以阐述,网友们不理解,在所难免。其实,它是一个重要的、也必须面对的问题,没有它,按现行规则,根本就没法进行比赛。现在之所以比赛能进行比赛,是因为规则之外的“潜规则”在起作用。 门球的特点是多球制,且分成固定的红白两队,10个球分别归10个运动员所有。其他球类多是“单球共有制”,以三大球为例,足、蓝、排球,都是双方所有运动员共用一个球,前两者,是抢来球,送进门(框)中,即得分;排球不必抢,是轮换发球权,把场地明确划出,球落在对方场内,为得分。门球是10人共用场地、球门、中柱,也是得分多者胜。按此规律推定,门球就该规定的顺序,依次进门得分。规则规定有闪击,但闪击条款中,没有本方、对方球之分,由此可推定可以撞击(打)他球,至于这个他球,是指所有的9个球,还是本方的4个球,还是对方的5个球,是模糊的,这里就该有明确的“关系定位”予以规范,否则,就会出现“你凭什么打我的球呀,你还给我闪出界外,我咋过门啊”的纠纷。
这个“潜规则”,就是“战争理念”的幽灵。“说没有,似乎有”,比赛照样能进行;说有,又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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