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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3 1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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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楼主的帖子是主观拟定的(即,③与①接触)!
就按照这种拟定成立,我的看法是:
1、裁判员应该跟球到位动态观察,是否③触及①(或是成接触状态),如果,是!应该立即宣判:“3号二门得分;犯规”!
2、本帖的拟定,白方的教练员根本无法判定是否撞击或是成接触状态,裁判员没有宣判犯规,就是不承认此种拟定,一般白方就不应该询问!但是,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击球员还没有续击时,白方教练员或是队长也可以询问:是否产生“重复撞击”?如果如同主题帖子拟定的击球员已经续击了,白方教练员或是队长也还可以再询问是否产生“重复撞击(即,击③触及了①)”。
3、如果白方教练员或是队长在上述两个时间段提出询问,裁判员如同主题帖子拟定的那样回答,白方不必争吵,可以立即找裁判员解决问题,因为,当执裁判员那样回答问题显然是曲解了规则,或是混淆了规则规定的条文(即,撞击的界定,与自球与他球成接触状态下的击球的规定产生了混淆)!确实产生了错判!!!
击球时,自球与他球成接触状态,即为撞击!自他球成接触状态时,击自球时,是否请裁判员确认会有不同的界定。规则这些条文规定是解释唯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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