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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征答第39题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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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1 14: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21-1-1 14:08 编辑

                问题征答第39题引发的思考
                                                       ——泰虎
2020年门球之苑12月号刊发了《问题征答》第39题(见下图)。
QQ图片20201217123420.png
QQ图片20201217124350.png
按照该题的选项,对照规则的条文应该选择:D 。
2015规则规定的条文(见下图)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此条文和放球前闪击犯规他球处理的条文一致。
2015规则.jpg
规则规定,“比赛中击球员可以申请确认的事项”1,球与球是否接触。规则的说明又规定,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以裁判员认定为准。
规则规定,“自球与他球接触时,经裁判员确认后只需击打自球,无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
依据以上规则条文规定,他球是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球与球接触,裁判员已确认,6号击球员虽没有再次申请④、⑥是否接触,但是,裁判员可以据实认定。所以,自球⑥过门时,④没有“动感”,裁判宣判:“撞击4号,6号二门得分”!的该选项就是正确的了。

我对问题征答第39题设计的初心产生异议,引发进一步的思考。
我查看几部规则的版本,2004规则、2009规则、2011规则、2015规则,对界外闪击犯规他球的处理条文基本上是一致的(见以下各图)。
2004规则.jpg

2009规则.jpg

2011规则.jpg
然而,1999规则却是另一种规定(见下图)。
1999规则.jpg
即,他球放在自球位置。
这引发我对闪击放球后他球的“属性”是否变化产生进一步的思考:
原本是放球后闪击犯规,他球都应该放在“放球位置”,这是规则最基本的处理原则。那么,放置在界外闪击判为犯规,他球理应也该放在“放球位置”,但是,这个位置是“界外”,所以1999规则就变通的规定放在“自球位置”。此时他球的属性应该是“放球”的属性,不是“撞击后的位置”属性,这与在闪击时,没有放球前产生犯规,他球放回撞击后的位置的“属性”是有区别的。
    我们再从规则规定的条文细致分析一下,当自他球接触时,脚同时踩住自他球,就视为已经放置了他球,即使重新拿起他球(此时产生犯规),他球也必须放在放球位置(尽管此种情况他球位置与撞击后的位置一致),其该球的“属性”仍然是“放球”的“属性”,如果他球是压在球门线上就属于“门后球”。即使撞击后的他球落位是门前球,但是,由于自球靠近球门线,放置他球压在球门线上(如果产生犯规),他球的属性就是“放球”的“属性”,变成了“门后球”。按照这种思路再对照上面问题征答第39题的⑥球,其不但已经放球,且闪击击打了,虽然该球变通放置在撞击后停止的位置,但是,压在球门线上就也应该是属于“门后球”。
2004、2009、2011、2015等规则条文规定“界外闪击犯规,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应该是对放球位置的“变通”,而不是对“放球”的“属性”的更改。如果这样理解规则条文是正确的话,为了不产生歧义,规则可以进一步说明,即,“如果他球压在球门线上,视为门后球”。
综上所述,我建议规则规定还是回归到1999规则规定的思路上并将规则条文更改成:“当被撞击的球放在边线外进行闪击时,他球放在放球位置且与边线接触”。这样比1999规则规定的“他球放在自球的位置”更加贴近“放球后闪击犯规时对他球处理的规定。
                一己之见,敬请斧正,谢谢!


                                            2020年12月31日

点评

谢谢老师《问题征答第39题引发的思考》的详细报道!  发表于 2021-1-1 06:29
谢谢老师《问题征答第39题引发的思考》的详细报道!  发表于 2021-1-1 01:44
支持  发表于 2020-12-31 19:59
“当被撞击的球放在边线外进行闪击时,他球放在放球位置且与边线接触”。这样比1999规则规定的“他球放在自球的位置”更加贴近“放球后闪击犯规时对他球处理的规定。确实如此。支持!  发表于 2020-12-31 15:44
发表于 2020-12-31 15:4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被撞击的球放在边线外进行闪击时,他球放在放球位置且与边线接触”。这样比1999规则规定的“他球放在自球的位置”更加贴近“放球后闪击犯规时对他球处理的规定。确实如此。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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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1 16: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以为按2015规则:
144042tqrdz7a88xz7tdq6.jpg.thumb.jpg
问题在这个“回”字上 ,有了这个“回”字,就是说明球已经处在拾球前的状态。
如果是  "放“到” ....." ,那么 他的性质 还可以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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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条文字面解释是门前球,我的论述在前面已经说和放球前犯规的条文一样!但是,我后面论述是说他是“放球后”的属性!明明是放球后的犯规,为什么处理要按照没有放球的情况去处理啊!没有道理的。 当然,此条文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1-1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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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1 16: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另一个问题:
题说:
144042x196h9rs1l7xotte.png.thumb.jpg
这里的论据“裁判摆放.......”
请问这个说法有根据吗? 规则在哪里说了?
可能和本主题无关,是借机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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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1 17: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一个问题就是B裁判说不算有效撞击D裁判宣判撞击4号,而C裁判为什么不宣判撞击4号。6就闪击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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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撞击的球放在边线外进行闪击时,他球放在放球位置且与边线接触”赞同楼主意见。条纹“他球放在界外闪击犯规,他球放在放球处投影压线,为界内球”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12-31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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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1 18: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胡子 发表于 2020-12-31 17:10
我有一个问题就是B裁判说不算有效撞击D裁判宣判撞击4号,而C裁判为什么不宣判撞击4号。6就闪击4号?

“当被撞击的球放在边线外进行闪击时,他球放在放球位置且与边线接触赞同楼主意见。条纹“他球放在界外闪击犯规,他球放在放球处投影压线,为界内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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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1 18:4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规则已经规定了“放回撞击后停止位置”,就已经间接说明,该球恢复了门前球的属性,后续自球过门或者被他球碰撞进门,均为得分。所以没必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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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规则已经规定了“放回撞击后停止位置”,就已经间接说明,该球恢复了门前球的属性, 这种间接说明符合闪击犯规发生在放球后他球的基本处理原则吗!不符合道理的规定我们不能够质疑吗!规则如何规定合理,完全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1-1 14:41
问题是,放回撞击后的位置的规定,是毫无道理的,他球放在界外闪击犯规,必然出在击打自球后,之前不会有,也就是说犯规肯定发生在放球后,哪有放回撞击后位置的道理?怎么没有改的必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1-1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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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 01:44:5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问题征答第39题引发的思考》的详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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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 06: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问题征答第39题引发的思考》的详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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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 10:5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问题征答第39题引发的思考》的详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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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 11:5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21-1-1 11:59 编辑
湖北飘逸 发表于 2020-12-31 18:47
既然规则已经规定了“放回撞击后停止位置”,就已经间接说明,该球恢复了门前球的属性,后续自球过门或者被 ...

问题是,放回撞击后的位置的规定,是毫无道理的,他球放在界外闪击犯规,必然出在击打自球后,之前不会有,也就是说犯规肯定发生在放球后,哪有放回撞击后位置的道理?怎么没有改的必要?是规则规定的没道理,应该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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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军旗老师的进一步论述!  发表于 2021-1-1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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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 13: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它球放在界外闪击犯规后,它球就近放在压线处界内球自球拿出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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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 14:34:55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20-12-31 16:09
我以为按2015规则:

问题在这个“回”字上 ,有了这个“回”字,就是说明球已经处在拾球前的状态。

按照条文字面解释是门前球,我的论述在前面已经说和放球前犯规的条文一样!但是,我后面论述是说他是“放球后”的属性!明明是放球后的犯规,为什么处理要按照没有放球的情况去处理啊!没有道理的。
当然,此条文的规定是和国际规则相同,但是,解释在于专家啊,如果专家像我那样分析认定是放球后的属性,只是放球位置的变通,所以视为“门后球”。这样解释完全说得通的。可是,专家并不顾及闪击犯规发生在放球后的基本处理规定,也不管合理与否,就按照条文字面解释这种百年不会发生的特殊情况为恢复了撞击后的自然属性,即为,“门前球”!
条文虽然与国际规则相同,但是,国际规则没有对这样的特例进行解释,那么,我们为什么就非得按照不符合闪击犯规放球后的基本处理原则而进行“没有道理的解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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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一门后碰撞他球不算“撞击”, 难到不知道,“合法击出的球移动后触及他球”是撞击的原则吗? 因为 规则是可以规定特例的! 放回停止位置,也是对特例从新规定。没有什么不可以。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1-3 10:40
“解释在于专家啊” 有什么根据,这是 没有完整的阅读规则!  发表于 2021-1-3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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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 14:4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飘逸 发表于 2020-12-31 18:47
既然规则已经规定了“放回撞击后停止位置”,就已经间接说明,该球恢复了门前球的属性,后续自球过门或者被 ...

既然规则已经规定了“放回撞击后停止位置”,就已经间接说明,该球恢复了门前球的属性,

这种间接说明符合闪击犯规发生在放球后他球的基本处理原则吗!不符合道理的规定我们不能够质疑吗!规则如何规定合理,完全可以讨论,至于规则改不改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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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就按照现有规则执行,也未尝不可,没有到“非改不可”的地步,且这个处理结果已经得到广大门球人,包括裁判员们的认可和熟知,所以没有必要修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1-18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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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1 15: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朋友们的关注并参与讨论!
我认为问题征答第39题完全是百年不遇的特殊案例,撞击后正好压在球门线上还与④接触,自球落位压在边线上,该击球员(可能是傻子)还把他球放到界外闪击了!这样情况都凑在一起,能够发生吗——绝对不可能!但是,作为规则条文如何规定,如何解读就是很有必要的了!其实,关键问题是他球压在球门线上的争议,这和闪击犯规放球位置压在球门线上的情况一样,到底是属于门前球还是门后球的问题,如果不是压在球门线上,对该球放在什么地方就没有任何争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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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讨论而言,按规则规定,将球放界外闪击犯规,自球放界外,他球放回撞击后的位置。这是专门规定,所以他球放在球门线上正确。放球门线上和放在就近边线,球的属性不会改变,都是门前球。如果放在边线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1-3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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