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21-1-1 14:08 编辑
问题征答第39题引发的思考 ——泰虎 2020年门球之苑12月号刊发了《问题征答》第39题(见下图)。 按照该题的选项,对照规则的条文应该选择:D 。 2015规则规定的条文(见下图)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此条文和放球前闪击犯规他球处理的条文一致。 规则规定,“比赛中击球员可以申请确认的事项”1,球与球是否接触。规则的说明又规定,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以裁判员认定为准。 规则规定,“自球与他球接触时,经裁判员确认后只需击打自球,无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 依据以上规则条文规定,他球是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球与球接触,裁判员已确认,6号击球员虽没有再次申请④、⑥是否接触,但是,裁判员可以据实认定。所以,自球⑥过门时,④没有“动感”,裁判宣判:“撞击4号,6号二门得分”!的该选项就是正确的了。
我对问题征答第39题设计的初心产生异议,引发进一步的思考。 我查看几部规则的版本,2004规则、2009规则、2011规则、2015规则,对界外闪击犯规他球的处理条文基本上是一致的(见以下各图)。
然而,1999规则却是另一种规定(见下图)。 即,他球放在自球位置。 这引发我对闪击放球后他球的“属性”是否变化产生进一步的思考: 原本是放球后闪击犯规,他球都应该放在“放球位置”,这是规则最基本的处理原则。那么,放置在界外闪击判为犯规,他球理应也该放在“放球位置”,但是,这个位置是“界外”,所以1999规则就变通的规定放在“自球位置”。此时他球的属性应该是“放球”的属性,不是“撞击后的位置”属性,这与在闪击时,没有放球前产生犯规,他球放回撞击后的位置的“属性”是有区别的。 我们再从规则规定的条文细致分析一下,当自他球接触时,脚同时踩住自他球,就视为已经放置了他球,即使重新拿起他球(此时产生犯规),他球也必须放在放球位置(尽管此种情况他球位置与撞击后的位置一致),其该球的“属性”仍然是“放球”的“属性”,如果他球是压在球门线上就属于“门后球”。即使撞击后的他球落位是门前球,但是,由于自球靠近球门线,放置他球压在球门线上(如果产生犯规),他球的属性就是“放球”的“属性”,变成了“门后球”。按照这种思路再对照上面问题征答第39题的⑥球,其不但已经放球,且闪击击打了,虽然该球变通放置在撞击后停止的位置,但是,压在球门线上就也应该是属于“门后球”。 2004、2009、2011、2015等规则条文规定“界外闪击犯规,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应该是对放球位置的“变通”,而不是对“放球”的“属性”的更改。如果这样理解规则条文是正确的话,为了不产生歧义,规则可以进一步说明,即,“如果他球压在球门线上,视为门后球”。 综上所述,我建议规则规定还是回归到1999规则规定的思路上并将规则条文更改成:“当被撞击的球放在边线外进行闪击时,他球放在放球位置且与边线接触”。这样比1999规则规定的“他球放在自球的位置”更加贴近“放球后闪击犯规时对他球处理的规定。 一己之见,敬请斧正,谢谢!
2020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