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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击阶段的“概念”很多,有的明显是多余的“捣乱”条款。规则中已经有了不足10厘米犯规的条文;已经有了“与犯规无关的移动,移动有效”的规定;还有撞击(击球)和闪击两个不同阶段的转换节点是“所有移动的球停稳”,停稳之前进行下一阶段的操作,就是犯规也是尽人皆知的常识(虽然没有这样的条款)。那么,哪里离开“闪击成功”行不通呢?它的作用是什么呢?哪位解释一下?我说它是“捣乱”条款一点不冤枉,闪击的“双飞”犯规之所以总不好判,就是它在捣乱,他球移动超过10厘米后自球才脱脚,凭什么他球移动无效,要放回踩球处?闪击成功了,怎么他球移动无效?犯规是因为自球脱脚,这脱脚犯规,与之前的他球移动有关系吗?假如去掉此条款,那他球的移动就是“犯规造成的移动了”,理应移动无效,放回放球出。您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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