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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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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1 11: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奇  怪  的  现  象


  门球运动对于击球员的一切行为,都进行了周密的安排与限制。
  例如如何开球进门、撞柱得分?如何撞击?如何10秒击球或闪击?有效移动,触球犯规,比赛结束程序等等。
  可以说:对于击球员的一切行为,都有严密的行为准则和严格的考核体系。
  但是对于在闪击过程中的抬脚行为,却没有具体的要求和考核体系。致使在执行门球竞赛过程中出现相对真空状态。
  出现:抬脚行为无人可管的奇怪现象。
  2015以前的门球竞赛规则,并没有严格要求闪击应该何时抬脚。于是许多门球人将球在闪击出去以后、就是迟迟不抬脚的现象。裁判员也无法要求与催促、往往会形成比较尴尬的局面。
  2015以前的门球竞赛规则只有一条笼统的规定。
  即闪击犯规:(3)如果闪击犯规发生在闪击完成后,自球放回原位。
  中国在2015门球竞赛规则修改中、发现此问题以后,进行了及时的修改与补充。——此修改未能彻底解决问题、反而引发出了新问题。
  我经过长时间学习、分析、研究、各版本的门球竞赛规则,联系实践发现:一开始门球竞赛规则对于击球员10秒考核行为内容出现了重大问题。
  各版本门球竞赛规则,自始至终都是这么、统一规定的。
  即:击球员必须在10秒钟内击球或闪击。
  如此规定、问题出在哪?
  击球员10秒击球行为考核:击球行为完成与击球可以同步完成。
  击球行为:(进场)站位、瞄准、放置球槌、校喵、运气、挥动球槌、击球。击球员的行为可以一气呵成,绝不拖泥带水。
  击球员10秒闪击行为考核:闪击行为完成与闪击球动作的完成,并非可以同步完成。闪击抬脚行为、一定要落后于闪击球完成行为。
  原本10秒考核闪击行为的体系,却将闪击抬脚行为人为隔离出正常的考核体系。才会出现变成闪击抬脚行为无人管的局面。
  为什么说:中国2015门球竞赛规则在修改时发现了此问题呢?
  因为在2015门球竞赛规则在修改时,将闪击抬脚的犯规,也列入了击球犯规的考核。就是直接针对闪击迟迟不抬脚的行为,如何进行实施具体考核的意见。
  中国对闪击不抬脚行为、纳入10秒击球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应该是一种非常没有说服力之举。踩球、抬脚行为是闪击行为,并非是击球行为。即使是强行规定、执行,也有违规则、法律条款的威严,很难服众。
  既然发现问题、就要研究问题。研究问题到底出在什么系统中?以便从该系统中找到解决问题的妥善办法。
  抬脚、既然是闪击过程中的行为,就只能从闪击过程中去研究、寻找答案。
  唯一、切实可行的方案只能是:将击球员六项闪击行为结束、即抬脚的结束,列入击球员闪击10秒考核结束时间。
  养成正常、快速闪击抬脚的好习惯,10秒之内完成闪击,时间应该是够用的。
  有人会认为:是否要求在完成闪击后、及时抬脚比较合理。
  须知一些特殊的闪击:比如近距离闪击出界、撞柱、犯规等等,要求完成闪击后抬脚,出现这些特殊情况后、要求能够及时抬脚是绝对不可能的事。但是出现这类特殊情况、在10秒钟内完成抬脚、又是绰绰有余的事。
  没有规矩、便不成方圆。
  正确、正常的规矩一定,执行起来即使是紧凑一些、紧张一些也是应当的。
  他总比松松垮垮、随意执行、无人敢管的局面要强似百倍!
  今天发表谬论、否定一直以来坚持、执行的规则,是大逆不道、又实属自己无奈之举。请大家原谅、批评、指正。   

点评

谢谢萤火虫老师的详细报道!  发表于 2020-9-12 07:39
在“闪击过程的程序”一款中加上“抬脚”作为第(6)小条,这个建议好!  发表于 2020-9-11 15:04
发表于 2020-9-11 15:0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闪击过程的程序”一款中加上“抬脚”作为第(6)小条,这个建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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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1 15:2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新人,斗胆参与讨论,向老师们学习来了,个人认为,把抬脚行为归为续击阶段,也可以,规则对大家是平等的,
我们知道,闪击过程动作较多,有时候有些紧张,把抬脚列入续击,可分解,稀释闪击过程的拾秒紧张现象。
这是我个人的看法,仅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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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1 18:3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2015规则里,关于闪击过程,只有脚踩球而没有脚抬起的任何规定 问题,的确是奇怪的。
这已经不是规则的编写者的疏忽或是语文能力问题问题,而是缺少逻辑思维能力的问题。
众所周知,在2011规则里,抬脚是包含在闪击过程里的。那么,2015规则里为什么有没有了呢?
我以为,这就要知道,为什么要修改闪击过程的规定说起。
我们还应当注意到:
1, 2011国际规则,和2011 我国规则是一样的,闪击过程都包含抬脚。
2,但是两部规则都存在,不抬价可无限拖时的漏洞。
3,国际规则认识到这个问题(有文件为证),对规则做了修改,在2015国际规则里,解决了不抬脚可无限拖时问题,但是抬脚还是包含在闪击过程里面。
4,我过的2015规则也解决了不抬脚可无限拖时问题,但是把抬脚挪出闪击过程,变成虚无缥缈的事件。
关于这两个问题的研究请看:
闪击不抬脚可无限拖时问题
三个版本里闪击过程结束的规定的分析
知道这个修规过程的历史,再来研究 如何让闪击后对抬脚 作为法定动作写入规则, 才是有的放矢,和  为什么要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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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1 20:2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将“抬脚”排除在闪击过程之外,是15规则中的最大的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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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1 21:4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过了,掌握了,会运用了,是知识。学过了,亲自会制做了是技术。做精了,是水平。向各位老师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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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学过了,掌握了,会运用了,是知识。学过了,亲自会制做了是技术。做精了,是水平。”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9-12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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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2 07:3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显荣 发表于 2020-9-11 21:44
学过了,掌握了,会运用了,是知识。学过了,亲自会制做了是技术。做精了,是水平。向各位老师学习。

点赞:“学过了,掌握了,会运用了,是知识。学过了,亲自会制做了是技术。做精了,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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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2 07:4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萤火虫老师的详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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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2 08:4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出现:抬脚行为无人可管的奇怪现象。

       楼主尽是一些不看规则整体、断章取义的闲聊!
       抬脚行为真的无人可管吗?规则第九条二、第十二条三,都有明确规定,为什么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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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2 10:2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闪击过程的程序”一款中加上“抬脚”作为第(6)小条,这个建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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