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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 怪 的 现 象
门球运动对于击球员的一切行为,都进行了周密的安排与限制。
例如如何开球进门、撞柱得分?如何撞击?如何10秒击球或闪击?有效移动,触球犯规,比赛结束程序等等。
可以说:对于击球员的一切行为,都有严密的行为准则和严格的考核体系。
但是对于在闪击过程中的抬脚行为,却没有具体的要求和考核体系。致使在执行门球竞赛过程中出现相对真空状态。
出现:抬脚行为无人可管的奇怪现象。
2015以前的门球竞赛规则,并没有严格要求闪击应该何时抬脚。于是许多门球人将球在闪击出去以后、就是迟迟不抬脚的现象。裁判员也无法要求与催促、往往会形成比较尴尬的局面。
2015以前的门球竞赛规则只有一条笼统的规定。
即闪击犯规:(3)如果闪击犯规发生在闪击完成后,自球放回原位。
中国在2015门球竞赛规则修改中、发现此问题以后,进行了及时的修改与补充。——此修改未能彻底解决问题、反而引发出了新问题。
我经过长时间学习、分析、研究、各版本的门球竞赛规则,联系实践发现:一开始门球竞赛规则对于击球员10秒考核行为内容出现了重大问题。
各版本门球竞赛规则,自始至终都是这么、统一规定的。
即:击球员必须在10秒钟内击球或闪击。
如此规定、问题出在哪?
击球员10秒击球行为考核:击球行为完成与击球可以同步完成。
击球行为:(进场)站位、瞄准、放置球槌、校喵、运气、挥动球槌、击球。击球员的行为可以一气呵成,绝不拖泥带水。
击球员10秒闪击行为考核:闪击行为完成与闪击球动作的完成,并非可以同步完成。闪击抬脚行为、一定要落后于闪击球完成行为。
原本10秒考核闪击行为的体系,却将闪击抬脚行为人为隔离出正常的考核体系。才会出现变成闪击抬脚行为无人管的局面。
为什么说:中国2015门球竞赛规则在修改时发现了此问题呢?
因为在2015门球竞赛规则在修改时,将闪击抬脚的犯规,也列入了击球犯规的考核。就是直接针对闪击迟迟不抬脚的行为,如何进行实施具体考核的意见。
中国对闪击不抬脚行为、纳入10秒击球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应该是一种非常没有说服力之举。踩球、抬脚行为是闪击行为,并非是击球行为。即使是强行规定、执行,也有违规则、法律条款的威严,很难服众。
既然发现问题、就要研究问题。研究问题到底出在什么系统中?以便从该系统中找到解决问题的妥善办法。
抬脚、既然是闪击过程中的行为,就只能从闪击过程中去研究、寻找答案。
唯一、切实可行的方案只能是:将击球员六项闪击行为结束、即抬脚的结束,列入击球员闪击10秒考核结束时间。
养成正常、快速闪击抬脚的好习惯,10秒之内完成闪击,时间应该是够用的。
有人会认为:是否要求在完成闪击后、及时抬脚比较合理。
须知一些特殊的闪击:比如近距离闪击出界、撞柱、犯规等等,要求完成闪击后抬脚,出现这些特殊情况后、要求能够及时抬脚是绝对不可能的事。但是出现这类特殊情况、在10秒钟内完成抬脚、又是绰绰有余的事。
没有规矩、便不成方圆。
正确、正常的规矩一定,执行起来即使是紧凑一些、紧张一些也是应当的。
他总比松松垮垮、随意执行、无人敢管的局面要强似百倍!
今天发表谬论、否定一直以来坚持、执行的规则,是大逆不道、又实属自己无奈之举。请大家原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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