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轻轻的来 于 2020-7-9 11:52 编辑
一般裁判员处理这种球,步骤是:“稍等”——复位——“可以了”。
规则第二十一条“裁判用时”规定裁判用时包括:(2)裁判员做“稍等”手势后……,(9)其它裁判员认为需用的时间。
由此可见,第9题案例明显是裁判员用时。
但主办方的答案却是——必须 “计为击球员的用时”!
这就导致276份答卷中,只有25人答“对”!正确率仅仅只有9%,太可怕了!!!(此为答案公布初期赵老师发布的数据,若是按硒都门球老师说的300份答卷中只有26人答对,正确率仅仅只有8.7%,)。
《2015规则》应用了5年了,各地的裁判员培训班也举报了许多次,大家的学习、理解能力怎么就这么差?91%的不及格!这说明了什么问题呢?我认为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规则编写的问题,不仅是把规则编写的让人难懂、难理解,而且是偏的离谱!5年时间,多次培训辅导,还有91%的不及格率!这说明什么?规则编写的太抽象,极大多数人、包括极大多数裁判员都理解不了!理解偏了!这是多大的极限啊!规则再怎么简单,也不能让人理解不了啊!特别是让极大多数裁判员理解不了,这还怎么去执裁!如果是这样,这规则一定要改,至少要改的让大多数裁判员能理解、掌握、应用!另一种问题可能是出题设计不严谨,题出偏差了,出题本意与规则没达成同步一致。但愿不会把一些裁判员给带偏了。 但不论怎么说,91%的错误率这样的结果是极不理想的。核心的、秘密的东西可以是极少数人掌握,但应用的、普及的东西最好是大多数人能理解和掌握,及格率最起码要在80%以上吧! 烨鹤等老师担心“如果算裁判员用时,则必然会成为很好的时间战术的工具”。在这里,我可以说——不必担心!套用周正老师的一句话,如果处理不了“有意拖时”这一问题,那是裁判员的“无能”,我相信,我们大多数裁判员是“有能”的,是合格的,在出现“有意拖时”时是会应用暂停、给击球员累计计时、警告等方法来处理的,完全可以避免使拖时者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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