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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硒都门球

是裁判用时、还是击球员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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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8 09:4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显荣 发表于 2020-7-7 16:05
按规则来讲,裁判员如果宣布稍等,即是裁判用时。,如果不宣布稍等,就是击球员用时,。不能混淆。因为将移 ...

赞成高老师的观点,要裁判员判“稍等”,即为裁判员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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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8 10:0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赵玉书 于 2020-7-8 10:07 编辑

        暂时不能参加这边的议论。        我在这里先亮明我的观点:处理第9题所特指的情况,应当、必须 “计为击球员的用时”!这一点,不容怀疑、不能犹豫、不可动摇!

         希望各位网友积极参加、各抒己见。
         这是一次学习、理解、熟悉、运用《规则》的好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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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裁判员用时,击球员可以在哪里搓半个小时的球,让裁判员复位吧。有人说可以判违体犯规,请问击球员在脚下移动球是规则允许的,击球员就没犯规怎么就是违体犯规了!  发表于 2020-7-15 11:01
不符合规则条文精神!既然裁判员认为应该复位,那就符合(9)的规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7-8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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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8 11:04: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赵玉书 发表于 2020-7-8 10:05
暂时不能参加这边的议论。        我在这里先亮明我的观点:处理第9题所特指的情况,应当、必须 “ ...

不符合规则条文精神!既然裁判员认为应该复位,那就符合(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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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书老师公布的正确答案:是“击球员用时”,据说有很多裁判员(包括我自己)不能接受这个答案。 昨晚湖北的国际级裁判范晓东的讲课中的答案:是“裁判员用时”。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7-8 13:41
什么是 “(9) 的规定” ?  发表于 2020-7-8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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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8 11:27:22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员要将球复位肯定要叫球员稍等,自然就是裁判用时,不要沒亊找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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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8 11:4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规则《 裁判用时》之二“裁判员做稍等手势后,或者让击球员停止击球期间的时间。”的意义理解,此例是裁判员让击球员回复球位,当然应归于裁判员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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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你的判罚。依据是规则规定: 第二十一条 裁判用时裁判用时主要是指裁判员处理有关比赛事宜所用的时间。1.裁判用时包括 (2)裁判员做“稍等”手势后,或者让击球员停止击球期间的时间。 (9)其它裁判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7-9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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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8 13:4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20-7-19 19:49 编辑
泰虎 发表于 2020-7-8 11:04
不符合规则条文精神!既然裁判员认为应该复位,那就符合(9)的规定。

本帖原帖的讨论无意义,我的回帖删除。对不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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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裁判用时,击球员可以在哪里搓半个小时的球,让裁判员复位吧。有人说可以判违体犯规,请问击球员在脚下移动球是规则允许的,击球员就没犯规怎么就是违体犯规了!  发表于 2020-7-15 11:05
硒都老师还迷信所谓的国际级?  发表于 2020-7-9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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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8 13:4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20-7-19 19:52 编辑

      本帖原帖的讨论无意义,我的回帖删除。对不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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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8 15: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各位老师。自球在脚下移动了,没脱离脚下的控制。其移动有利可图。球仍在脚下,裁判员是否可以令其脚下复位?。如果可以。那就应该是击球员用时。参考,请老师们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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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如果是裁判员用时,击球员可以在哪里搓半个小时的球,让裁判员复位吧。有人说可以判违体犯规,请问击球员在脚下移动球是规则允许的,击球员就没犯规怎么就是违体犯规了!  发表于 2020-7-15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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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8 20:3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规定为裁判员用时,则脚下移动的复位就是时间战术的好题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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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道破天机。牛  发表于 2020-7-15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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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8 20:4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20-7-8 21:26 编辑
高显荣 发表于 2020-7-7 16:05
按规则来讲,裁判员如果宣布稍等,即是裁判用时。,如果不宣布稍等,就是击球员用时,。不能混淆。因为将移 ...

    这应属裁判员用时,我们在回答时应该用规则条文证明才有理,才服人。规则十六条有说明“当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时,如果裁判员认为其移动……则必须将球恢复原位后,击球员才能击球”。这里特别注意的是,踩球时球是不可能完全不动的,至于动了多少?则是要由裁判员来认为了。这是其一。其二是,能否把移动了的球准确地恢复到原来位置?这也是由裁判员来处理的。其三是,要处理多长时间?这也是由裁判员安排的。基于上述原因,因此属裁判员用时合理。但裁判员在作出处理时,应作出“稍停”的动作与口语。
     或许有人会这样认为:一,这是击球员所造成的,应归于击球员用时。这是不对的,因为他既是运动员又是击球员,亊情总得是与运动员有关吧。二:假如是击球员为了拖延时间,故意用脚来拖移球呢?但这还是要按“一亊还一亊”处理的,就是说击球员如有违反体育道德行为的,就按违反体育道德去处理,但裁判员用时总归裁判员用时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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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裁判员用时,击球员可以在哪里搓半个小时的球,让裁判员复位吧。有人说可以判违体犯规,请问击球员在脚下移动球是规则允许的,击球员就没犯规怎么就是违体犯规了!  发表于 2020-7-15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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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8 22:0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老师们的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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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9 08:4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20-7-19 19:53 编辑
上善若水 发表于 2020-7-8 11:47
根据规则《 裁判用时》之二“裁判员做稍等手势后,或者让击球员停止击球期间的时间。”的意义理解,此例是 ...

本帖原帖的讨论无意义,我的回帖删除。对不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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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9 10:4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生畅谈 于 2020-7-9 11:07 编辑

       看了这个讨论,终于找到了比赛场上会有那么多错判、漏判的原因了。因为有那么多答题者认为是裁判员用时。
       我惊讶竟然有这么多精通规则的老师也认为是裁判员用时。
       规则第二十一条 裁判用时规定有9条,有7条有具体所指(没包括这种情况),2条(2、9条)为裁判员认为需要的用时(这两条其实可以合并为一条)。
       有的老师认为,主题帖的情况可以归结为第9条:裁判员认为需用的时间。我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为什么这么说?
       首先我们要看裁判员用时是用来处理什么情况的。从规则所列7条有具体所指的情况来看,裁判员用时是用来处理比较中性,也就是其中没有一方得利的客观情况的。
       那么我们看楼主主题帖中的情况是没有一方得利而且是客观的情况吗?
       显然不是。
       因为其一,主题贴中说“裁判员认为其移动后对撞击、过门、撞中柱有利”。事实也确实如此。
       其二,这种情况是客观出现的吗?显然也不是,这种情况就是因为击球员踩球后脚下移动造成的。换句话也可以说,这是击球员为己方得利而有意为之。
       凭什么我们可以认为,裁判员为了纠正击球员的小动作(规则规定不犯规)而耽误的时间算做自己耽误的是合理的呢?
      

        其实,闪击时自球在脚下移动,是分两种情况的。一种是闪击后自球的移动,另一种是闪击前自球的移动。
       从硒都老师的主题帖来看,是指的闪击后自球的移动。
       这种移动,规则规定不犯规,是因为敲击自球的冲击力不可避免会使自球产生移动。虽然不犯规,但是规则规定由此产生的不当得利需要纠正。
      在这种情况下,算做裁判员用时,也尚未不可。
      但是,常在球场的人知道,这一不犯规的规定,也是一个可以使人钻空子的漏洞(主题帖中所列)。如果是有人为钻空子而故意为之,算成裁判用时是不是有点为贼所使的味道?
       最不能为人所容忍的,是另一种情况。也就是闪击前自球在脚下的移动。这种情况就是撞击后自球停球的位置完不成某种动作,但是击球员踩球的同时把球一搓,本来送不过门的球能送过门了,本来闪带不了其他球的能闪带了,本来离另一个球很近不好闪击的,把自球搓开后,离得远了,不会触及犯规了。面对这种情况,裁判员去纠正他,算做是裁判员用时?
       最后,就是烨鹤老说的,如果这可以算裁判用时,是不是可以作为无休止拖延时间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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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9 11: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20-7-9 08:47
赞同你的判罚。依据是规则规定:        第二十一条  裁判用时裁判用时主要是指裁判员处理有关比赛事宜所 ...

       硒都老师,击球员这样的行为,按照规则规定连犯规都算不上,你确定可以不判犯规,可以直接判违体犯规而且有理有据、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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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迷信谁,我用自己的头脑思考问题、发表意见。我认为正确的就赞同,反之,……得罪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7-9 17:37
老生老师,击球员这样的行为,第一次我视其为无意中,但复位后又重复前面的行为,就是故意行为了,兼玩弄裁判之嫌。按照规则规和裁判法63页四、2 、(3)“有意破坏场上局面……”可以“直接判罚”的规定,判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7-9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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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9 11:5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轻轻的来 于 2020-7-9 11:52 编辑

    一般裁判员处理这种球,步骤是:“稍等”——复位——“可以了”
    规则第二十一条“裁判用时”规定裁判用时包括:(2)裁判员做“稍等”手势后……,(9)其它裁判员认为需用的时间。
    由此可见,第9题案例明显是裁判员用时。
    但主办方的答案却是——必须 “计为击球员的用时”!
    这就导致276份答卷中,只有25人答“对”!正确率仅仅只有9%,太可怕了!!!(此为答案公布初期赵老师发布的数据,若是按硒都门球老师说的300份答卷中只有26人答对,正确率仅仅只有8.7%,)。
     《2015规则》应用了5年了,各地的裁判员培训班也举报了许多次,大家的学习、理解能力怎么就这么差?91%的不及格!这说明了什么问题呢?我认为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规则编写的问题,不仅是把规则编写的让人难懂、难理解,而且是偏的离谱!5年时间,多次培训辅导,还有91%的不及格率!这说明什么?规则编写的太抽象,极大多数人、包括极大多数裁判员都理解不了!理解偏了!这是多大的极限啊!规则再怎么简单,也不能让人理解不了啊!特别是让极大多数裁判员理解不了,这还怎么去执裁!如果是这样,这规则一定要改,至少要改的让大多数裁判员能理解、掌握、应用!另一种问题可能是出题设计不严谨,题出偏差了,出题本意与规则没达成同步一致。但愿不会把一些裁判员给带偏了。
    但不论怎么说,91%的错误率这样的结果是极不理想的。核心的、秘密的东西可以是极少数人掌握,但应用的、普及的东西最好是大多数人能理解和掌握,及格率最起码要在80%以上吧!
    烨鹤等老师担心“如果算裁判员用时,则必然会成为很好的时间战术的工具”。在这里,我可以说——不必担心!套用周正老师的一句话,如果处理不了“有意拖时”这一问题,那是裁判员的“无能”,我相信,我们大多数裁判员是“有能”的,是合格的,在出现“有意拖时”时是会应用暂停、给击球员累计时、警告等方法来处理的,完全可以避免使拖时者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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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题。  发表于 2020-7-9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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