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我说我们纯粹是闲得无聊,还有一层意思,就是本题在现实中根本没有可能发生。没有哪一个击球员在比赛中会去冒这种无谓的风险。
上贴,我问确定次序的问题,你说就是这种规定,没有办法。
我却认为,规则的表述存在问题,我们的理解也存在问题。
您请看: 按照同时捡拾犯规的说法,一旦确定先捡拾那个球,那个球必定成为第二个需要闪击的球。也就是说这个顺序必须要在捡拾之前确定才能行动。而且,留下的那一个就是需要第一个闪击的球。 同时,说明2的括弧中“可以移开的球除外”这句话,只能理解为:需要第二、第三次闪击的两个球才可以同时捡拾。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闪击之前必须要确定闪击顺序的话,那么可以第二、第三个需要闪击的球,需要提前确定顺序吗? 如果不需要,为什么第一个就需要? 如果需要,为什么可以同时捡拾第二、第三个与自球接触的被撞击球就是不犯规? 这不是互相矛盾的吗? 怎么解释这个矛盾? 按照我的理解:“同时捡起多个被撞击的与自球不接触的球犯规,同时捡起多个与自球接触的被撞击球不犯规”。一切问题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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