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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3 12: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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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自球、闪击他球时触及裁判员的脚,裁判员扔球时碰到场上静、动球的现象,时有发生,规则作出规定很有必要。对十年九不遇的事件,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也好,因为真出现了,裁判员有据可依,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拙见!
我想与老师商榷的是,条文取消了,裁判员可以合情合理判定或处理。
比如,撞击多个他球,自球停稳后与这些球接触,几乎不可能,规定那么细没有用。如果真的出现了,裁判员可以处理:给移开或拿在手里都是可以的,反正是极小概率,就让裁判员行使一下规则所赋予的权力也未尝不可!
关于裁判员触及移动球,条文取消了,裁判员也可以按照触及后该球移动有效,如果该球再触及静止球,将静止球复位。极小概率事件一旦发生,裁判员行使一下规则所赋予的权力,合情合理处理问题也是可以的。队员服从裁判,也是规则规定了的,不要什么事情都吵闹,让门球运动文雅一点不好吗!
关于裁判员扔球,在必要的时候,应该慎重行事,一般也不会产生您说的情况。
总之,尽量简化规则,多赋予裁判员一点权力,正如军旗老师说的,规则再细也不一定包罗万象!
我与您商榷的个人看法,如有不妥,敬请斧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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