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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军旗

裁判员的脚个头咋那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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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21 16: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 发表于 2020-2-21 10:13
先听听军旗长老意见,你认为击球员打出或闪出的球碰着裁判员的脚怎样处理为最好?,持不同意见者亦可 ...

先听听军旗长老意见,你认为击球员打出或闪出的球碰着裁判员的脚怎样处理为最好
10球,是被裁判员触及的,规则有明确规定,按规定办;8球是没触及的,规则没有规定,不能借用触及的规定,而应按规则没有规定的处理,即由裁判员按实际情况酌情判罚。如果裁判员没有收受红方贿赂,就不可能判8球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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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1 19: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20-2-21 16:52
你在10贴中,只谈10球,8球提都没提,用10球代替8球,把两者混为一谈,不是回避?两球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

       我10#帖子的原话是:说说处理“裁判员脚碰10号”的帖子的依据 并没有说裁判员如何处理10号球和8号球,依据就是规则3。那么,按规则 3形成的局面有效”的规定 ,则10号球移动有效,碰8号球也有效,两个球移动均有效。
       按规则的规定,只能如此,是否合理,则是另一个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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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1 22: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问题之核心,就是按规则判“10、8”出界是对的,但不合情理。谁能下结论?

点评

“10、8”为什么会出界?谁的责任?这不是规则的问题,也不是规则的责任,完全是裁判员的问题。凡是公正的、稍有经验的裁判员,就不会出现这种现象,这一点,大家都心知肚明。裁判员,出界是对的,但不合情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2-22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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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2 10: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20-2-22 10:15 编辑
崔根武 发表于 2020-2-21 22:11
楼主的问题之核心,就是按规则判“10、8”出界是对的,但不合情理。谁能下结论?

       “10、8”为什么会出界?谁的责任?这不是规则的问题,也不是规则的责任,完全是裁判员的问题。凡是公正的、稍有经验的裁判员,就不会出现这种现象,这一点,大家都心知肚明。
       所以,我个人认为:用这种几乎不可能或极难出现的个例,来讨论规则的优劣,是对规则的不公且毫无意义!

点评

我就是觉得闪击他球时触及裁判员的脚,在赛场上是极小的概率,对这些十年九不遇的事件,规则不去具体规定,即使真的出现一次,就由裁判员酌情处理不就行了! 不是说规则优劣,而是对这样极小概率事件特意规定的条文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2-22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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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2 12: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20-2-22 10:13
“10、8”为什么会出界?谁的责任?这不是规则的问题,也不是规则的责任,完全是裁判员的问题。凡 ...

我就是觉得闪击他球时触及裁判员的脚,在赛场上是极小的概率,对这些十年九不遇的事件,规则不去具体规定,即使真的出现一次,就由裁判员酌情处理不就行了!
不是说规则优劣,而是对这样极小概率事件特意规定的条文确实没有必要!
题外话:撞击多个他球,自球停稳以后与这些球接触,
您打了这么多年的门球,您经历过吗,看到过吗,听说过吗?我也是打了25-6年球了,没有经历也没有看到也没有听说过。对这些十年九不遇的事件,几种版本的规则长篇大论,绘制多幅图形加以规定与说明,有意思吗!如果把这些规定取消,即使出现一次,也由裁判员酌情处理,不就行了。让我们的门球规则少一点费解与版本薄一点不好吗!

点评

击自球、闪击他球时触及裁判员的脚,裁判员扔球时碰到场上静、动球的现象,时有发生,规则作出规定很有必要。对十年九不遇的事件,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也好,因为真出现了,裁判员有据可依,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2-22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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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2 13: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20-2-21 12:00
形成的局面有效,有效的意思就是该球移动有效,
“局面”有效,到此为止,他是单指“裁判员触及了移动球 ...

军旗老师啊,
“局面”,可不能有您划分啊!这个“局面”就是⑩球触及裁判员的脚,⑩球移动碰撞了⑧球,产生了双出界。这种局面是客观事实,不能够人为地随意解释的。
规则说,形成的局面有效,那就是⑩、⑧球出界有效!

点评

规则的表述是:触及移动球时,不予处理,形成的局面有效。这非常明确的表明,“局面”,是与“触及”的球有关。不能“随意”延伸到没有触及的8球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2-22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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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22 13: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20-2-22 13:07
军旗老师啊,
“局面”,可不能有您划分啊!这个“局面”就是⑩球触及裁判员的脚,⑩球移动碰撞了⑧球, ...

规则的表述是:触及移动球时,不予处理,形成的局面有效。这非常明确的表明,“局面”,是与“触及”的球有关。不能“随意”延伸到没有触及的8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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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2 13: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20-2-22 12:46
我就是觉得闪击他球时触及裁判员的脚,在赛场上是极小的概率,对这些十年九不遇的事件,规则不去具体规定 ...

     击自球、闪击他球时触及裁判员的脚,裁判员扔球时碰到场上静、动球的现象,时有发生,规则作出规定很有必要。对十年九不遇的事件,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也好,因为真出现了,裁判员有据可依,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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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自球、闪击他球时触及裁判员的脚,裁判员扔球时碰到场上静、动球的现象,时有发生,规则作出规定很有必要。对十年九不遇的事件,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也好,因为真出现了,裁判员有据可依,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2-23 12:16
并非拙见,应该这样,但规定再细,也有包括不了的,所以,给裁判员临场裁决权,是必要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2-22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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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22 16:38:09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20-2-22 13:42
击自球、闪击他球时触及裁判员的脚,裁判员扔球时碰到场上静、动球的现象,时有发生,规则作出规定 ...

并非拙见,应该这样,但规定再细,也有包括不了的,所以,给裁判员临场裁决权,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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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3 12: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20-2-22 13:42
击自球、闪击他球时触及裁判员的脚,裁判员扔球时碰到场上静、动球的现象,时有发生,规则作出规定 ...

击自球、闪击他球时触及裁判员的脚,裁判员扔球时碰到场上静、动球的现象,时有发生,规则作出规定很有必要。对十年九不遇的事件,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也好,因为真出现了,裁判员有据可依,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拙见!
我想与老师商榷的是,条文取消了,裁判员可以合情合理判定或处理。
比如,撞击多个他球,自球停稳后与这些球接触,几乎不可能,规定那么细没有用。如果真的出现了,裁判员可以处理:给移开或拿在手里都是可以的,反正是极小概率,就让裁判员行使一下规则所赋予的权力也未尝不可!
关于裁判员触及移动球,条文取消了,裁判员也可以按照触及后该球移动有效,如果该球再触及静止球,将静止球复位。极小概率事件一旦发生,裁判员行使一下规则所赋予的权力,合情合理处理问题也是可以的。队员服从裁判,也是规则规定了的,不要什么事情都吵闹,让门球运动文雅一点不好吗!
关于裁判员扔球,在必要的时候,应该慎重行事,一般也不会产生您说的情况。
总之,尽量简化规则,多赋予裁判员一点权力,正如军旗老师说的,规则再细也不一定包罗万象!
我与您商榷的个人看法,如有不妥,敬请斧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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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3#帖已明确)与泰虎老师的观点不同: 1,规则条文不管多少,反正要印一本书,条理清楚,是非分明,适用就行。 2,预则立,不预则废。赛场上变化莫测,加之裁判员水平、经验、应变能力等等参差不齐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2-24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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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4 12:2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20-2-24 13:06 编辑
泰虎 发表于 2020-2-23 12:16
击自球、闪击他球时触及裁判员的脚,裁判员扔球时碰到场上静、动球的现象,时有发生,规则作出规定很有必 ...

    我(23#帖已明确)与泰虎老师的观点不同:                     1,规则条文不管多少,反正要印一本书,条理清楚,是非分明,适用就行。
    2,预则立,不预则废。赛场上变化莫测,加之裁判员水平、经验、应变能力等等参差不齐,规则应考虑到方方面面,所以,能细则细,方便处理,防止纠纷。

    3,赛事中,不管出现事件概率多少,只要有可能发生的,都要考虑到。规则不宜给裁判员自由量裁权,裁判员个人的量裁权,最易引发争议。现在不是有人说裁判员的权力太大了吗。
    4,是的,队员服从裁判,是规则规定了的,但现在实际是有规定都吵闹,在无规定时,有的人不更闹得凶!
    5,规则只能规范可能出现的现象和行为,不可能针对个案。规则不是要尽量简化,规则是要保障竞赛的顺利实施,宜细则必须细,规则不能由裁判想当然的判。规则给裁判员的权力就是依规,否则,乱套。

    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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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则只能规范可能出现的现象和行为,不可能针对个案。规则不是要尽量简化,规则是要保障竞赛的顺利实施,宜细则必须细,规则不能由裁判想当然的判。规则给裁判员的权力就是依规,否则,乱套。 前四点都支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2-26 07:35
我非常反感那些比赛吵闹人!规则有关条文说的很清楚。我们应该为门球运动回归文雅而努力,放纵闹事不可取。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2-24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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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4 13:31:42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20-2-24 12:24
我(23#帖已明确)与泰虎老师的观点不同:                     1,规则条文不管多少,反正要印一本 ...

我非常反感那些比赛吵闹人!规则有关条文说的很清楚。我们应该为门球运动回归文雅而努力,放纵闹事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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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认为:有些人爱闹事,不是简化规则能解决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2-24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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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4 13:4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20-2-24 13:31
我非常反感那些比赛吵闹人!规则有关条文说的很清楚。我们应该为门球运动回归文雅而努力,放纵闹事不可取 ...

所以,我认为:有些人爱闹事,不是简化规则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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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6 05:42:51 | 显示全部楼层
8、10号判界外,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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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26 07: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20-2-24 12:24
我(23#帖已明确)与泰虎老师的观点不同:                     1,规则条文不管多少,反正要印一本 ...

  5,规则只能规范可能出现的现象和行为,不可能针对个案。规则不是要尽量简化,规则是要保障竞赛的顺利实施,宜细则必须细,规则不能由裁判想当然的判。规则给裁判员的权力就是依规,否则,乱套。
前四点都支持,此条也不能说不正确,但理解不同。规则要简化那是必须的,现在规则太复杂,但怎样简化,有不同理解,简化不是把规则中的8个字删掉四个,就是简化了一半那么简单,而是要简化裁判员的负担和击球员的压力,把那些不获得不当利益也不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列入犯规的条款删掉,那规则就简化多了。如间接移动球犯规、无效移动的球触及他球犯规,击球员身体触及他球犯规等。有些特殊情况,可放宽到让击球员自行处理,如撞击多个球停稳接触,没必要弄那么繁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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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规则(无裁判法),44页;1999规则 裁判法,90页;2004规则 裁判法98页;2009规则与裁判法,150页;2011规则、裁判法(两本)168页;2015规则与裁判法142页。 从1994年到2011年,十七年时间,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2-26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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