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凑点闹热,说说处理“裁判员脚碰10号”的帖子的依据(只说依据,不谈是否合理), 先看规则依据(45页):
四 、对裁判员失误的处理
1.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将因失误而移动的球恢复原位,记录也要相应纠正,无法完全恢复时,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
2.出现失误后,于下一号击球员击球后才发现,则不再纠正,形成的局面有效。 3.裁判员触及静止球时,被移动的球恢复原位,触及移动球时,不予处理,形成的局面有效。裁判员做出出界手势或宣判出界后将移动球挡在界内,按照出界处理。 显然,“裁判员脚碰10号”,其处理依据不是 1.,也不是2.,只能是3.。因为,裁判员失误的具体行为,就是触及移动球形成的局面,3.就是针对裁判触及移动球失误如何处理的专门规定,舍3.就1.毫无道理。否则,规则只要1.2.行了,要3.这条专门规定有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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