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9-12-17 10:10 编辑
《门球之苑》2019年11期“裁判探索交流栏”,刊登山东省聊城王其水老师的文章“简析二次击球的判罚与处理”,再次引发了我对击球权的理解和与规则有关的修改意见。
作者王其水老师的文章案例:④球在二门前1米处,4号击球员要轻进二门后再击打他球,击球后感到力度太小过不了二门,立即补击一次(二次击球犯规)过了二门。犯什么规?众说纷纭:一是连击犯规、二是重复撞击犯规、三是击球犯规、四是触移动球犯规。
作者的看法和处理意见:
一、不应判连击犯规;
二、不应判重复撞击犯规;
三、不应判触移动球犯规;
四、二次击球不犯规。理由:裁判呼号后,4号队员获得击球权成为击球员。当他第一次击球后,自知球不能过门“击球权即告结束”, 不再是击球员了,应快速退场。而他没有快速退场,而是快速补击一次。既然4号已不是击球员,所以他二次击球就不存在犯规问题了,犯规就无从谈起了。……当然,可判他“违体”,予以警告。
我完全赞同作者的看法和处理意见。我数年前就在网上发表过与此完全相同的讨论意见:击球员击球后,击球权即告结束;如果能获得续击权,即再次获得击球权。否则,立即退场。但有很多网友扣规则,非说击球员击球后要等“X无、球停稳”之后,击球权才结束!
当然,《门苑》刊登作者的文章,有讨论之意。引起我再次修改规则有关条款的兴趣:
现规则:第九条 击球员
一、击球员及击球权
1.呼号后,获得击球权的队员称为击球员。
2.击球员击球后,当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中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该队员应快速退场。 我修改为: 1.呼号后,获得一次击球权的队员称为击球员。 2.击球员一次击球后,击球权即告结束,当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中柱、犯规时,该队员应快速退场。 (注:如果能获得续击权,当然不退场,此文也算是我的讨论意见,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