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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9 18: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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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号进1门后力度刚好可以擦3号到4号球附近,由于瞄准时间太长,主裁宣布8秒,5号队员迅速击打,而副裁以为犯规了,当5号到4球附近1.5处时,用手拿起还在快速滚动的5球。
争议的焦点是,白球认为是裁判故意失误而时红球受益。要求裁判让红球5号重新在原来的地方再打,或者重新开局(因当时开场4分钟)结果主裁判决是,裁判在场上触滚动球,放触及时的位置(4号球1.5米)
由于裁判的坚持,白球不能接受。最后裁判判红队12:0胜。】
这是执行《09规则》时发生的案例。问题的起因是副裁失误。本人愚见:白方说“裁判员故意失误”恐怕不妥。裁判失误,按照规则规定,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将因失误而移动的球恢复原位,无法恢复时,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裁判员触及移动球时,不予处理,形成的局面有效(2011规则p41)。其实本案主裁已经及时纠正了,将副裁触及的移动球放到触球位置,主裁这样处理是对的。因为此球已经无法恢复,再重新打是不行的,规则没有条文规定。白方本应根据规则接受裁决。问题是尔后白方不接受,这就使问题变得复杂化了。不知白方”不接受裁决“是如何表现的。如果白方执意坚持,拒绝比赛,主裁判红方12:0(新规则是15:0)获胜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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