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比赛中击球员可以请求确认的事项
1.球与球是否接触。
说明: ●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
上面是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比赛中击球员可以请求确认的事项——此规定可以理解为:可以申请确认,也可以不申请确认。 1.球与球是否接触。
说明: ●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既然出题者已交待两球接触,则事实就是两球已接触。那么,裁判员就应该以事实(接触)为依据来判,不能说击球员未申请确认,就不顾事实真相而否定两球接触的事实。这个问题,与人性化毫不相干。 当然,裁判员未宣布“撞击5号”,4号队员即捡拾5号球是不对的,这是击球员的问题。
另一个问题(题外话),两球是否接触,规则规定“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现实操作中,为了防止发生争议,专家解读建议球球是否接触,要申请确认,未申请确认的,必须击球后他球有动感才判“撞击”,无动感不为“撞击”。其实,专家忽视了一个问题:动与不动、微动(不明显)与明显的动,由于各个人员(击球员、裁判员、观众)的视力不一样,得出的结果就会不一样,仍然会有出现争议的可能。 归根结底,规则规定了“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就应该以裁判员的判定为准,解读多了,就成了画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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