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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9-8-1 18:21 编辑
浅 谈 竞 赛 规 律
随着体育运动不断深入发展,竞赛项目越来越强调、注重运动员每一次动作的准确与高质量。
于是有些球类运动项目,原先发球不过网、并不失分,而是改为对方发球。如今则改进为发球失分,由对方发球。
这就是最明显按照竞赛规律办事的突出例证。
门球运动如果遵循按照竞赛规律办事的原则,不断进行改进,那么门球竞赛规则不仅立马会变得简明、扼要,而且会少生得许多麻烦与纠纷来。
门球运动击球员的核心动作:就是击球(包括闪击)。
一、击球员必须对自己每一次击球负责。
按照“竞赛规律”办事,击球员就必须从开球动作严格要求自己。
开球进不了一门的状况,击球员必须自己负责。
相应改进的规则应该是:开球进不了一门的球是停在哪?算那。绝不能象以前规则那样容许重新来过。
解说:这无形之中与球体的有效移动法律解释会高度一致起来,会免去原先进一门发生各种不同状况、出现各种离奇的解释出来。
二、击球员必须严格努力适应每一次击球环境。
按照“竞赛规律”办事,场内球、场外球都是正式参加比赛的合法成员球。他们的站位不仅合法、许多情况下还具有战术意识与战略意图。
绝对不存在妨碍击球员击球一说。
遇到这种情况,就应该象斯洛克台球运动员那样,积极想办法去求解。而不应该象现在门球运动那样:允许击球员申请裁判员暂时离开的办法。
不该办的不办、不会出现问题。不该办的、一反常态好心去办了,反而会出现现在出现的许多问题。
解说:看看现在执行“可以申请暂时移开妨碍击球员击球的球”的规定,出现的许多问题,下定决心删掉、频弃他,应该是时候了。
删掉、频弃该规定,会有利于统一执行触球犯规的规定。
三、科学规范击球员每一次击球(闪击)动作。
如:
有效移动就是仅限于:击球员合法击球,使球产生的移动。(包括:开球未进一门球的移动,也是有效移动,不再有其他随意解释、不再另开口子。)
击球、连击、推球、重复撞击等,要说得明、讲得清、易懂。
闪击过程:是被撞击的球移动静止开始,到被闪击移动静止的全过程;其中还必须包括击球员闪击行为的结束。
击球员闪击行为的结束,客观上会出现两种状况:
1、闪击行为结束可以先于被闪击移动的球移动静止前。
2、特殊情况下,闪击行为结束也可以后于被闪击移动的球移动静止后。
说明:闪击行为结束,才是计算击球员闪击10秒准确起、止点时间。
认识上的一个误区:认为击球10秒终止时间到击球一瞬间结束;这并没有错。而认为闪击10秒终止时间也是到闪击一闪击便结束。这便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错把球闪击出去、误认为是击球员闪击行为的结束。
击球10秒考察的只是击球员:击球动作。
闪击10秒应该是考察击球员闪击行为动作。闪击行为动作就必须要包括:踩球与抬脚。踩球与抬脚是一对孪生姐妹,是互为因果关系的。失去任何一方、另一方将无存在的价值。
因此在闪击过程中对于抬脚是有严格要求的(10秒之内必须抬脚)。绝不能允许球已经被闪击出去了,击球员还迟迟不抬脚不良习惯发生。
四、科学规范裁判员的动作。
1、超时犯规必须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
8秒、9秒、10秒提示做法,不利于有效震慑、打击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超时犯规行为一次不判、或错判,影响的是一场比赛的最终结局。客观上会起到不利于门球运动公平、公证的比赛原则。
2、有效移动没有静止,裁判员不可以违背客观事实进行宣判。
特别是在敏感赛事、敏感时间、敏感区域、敏感地点,处于是非不清、极易引发矛盾与纠纷的时候,必须遵循重证据为第一原则特点。
不能随意、模糊曲解此处执行有争议的“及时宣判”原则。这种现象出现,不管对与错?只能出现任由裁判员说了算,必然会出现许多冤假错案,这是法制国家与社会绝对不能容许的。
裁判员是人,而不是神。不可能要求每一位裁判员不出偏差、不出错。
为了避免偏差与错误,必须建立起科学、严格判定是非的标准。还必须建立起相应科学的宣判、审判、鉴定机制。用于防止、杜绝由于裁判员个人复杂因素而出错、犯错。
容易出错、犯错的地方,必须重视。不断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亡羊补牢未为晚矣。
门球竞赛规则只有言简、意明;准确定位、精准解读;不绕弯子、不随意乱开口子。相信这样的门球竞赛规则才会越来越精简、易学、易懂、易操作,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才会越来越少。
天热、打球少了,门球人思索门球,自然也是一大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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