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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22: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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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书 发表于 2012-4-21 15:21 
按《规则》规定,第1个球闪击完,抬起脚才标志着第1个球的“闪击过程”结束。待第1个球停稳后,便进 ...
“即使第一个被闪击的球停稳了,也不能踩着自球去捡拾第2个球”。这是赵老师帖子里的话,这话虽不全面,应是“也不能不抬踩球脚”去捡拾第2个球,因为抬踩球脚后再踩着自球去捡拾第2个球是可以的。但赵老师的意思也应是认为不抬脚后睬着自球去捡拾第2个球是“不能够的”。
日常中或多年中,对“这种情况”不判罚,我认为并不等于是“允许”或“不犯规”的。因为规则全书中也没有找到“允许”二字或“不犯规”条文,只是“忽略”罢了。正如汔车驾驶员在某条路上冲红灯未被发现,就不能说这条路是“允许”冲红灯或“不违章”的吧。
本人也同意撞击两个球或多个球进行闪击时,只要被闪击的球停稳或出界或成功撞柱后,是应允许不抬脚捡拾以后要闪击的球,但在规则中要有说明。
网友在网上提出的问题对“修规者”是个宝库,但他们不在网上出现,就只能由网友自己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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