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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 17: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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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19-5-2 18:13 编辑
烨鹤老师对规则有“打烂砂锅问到底”的思想,其实本人也有这情况,因为提岀一个问题来,如果没有一个结论,或不了了之的话,思想更糊涂,不问比问好。对重新改放球,脚未踩住自球,手触及自球是否犯规?我的答案是:犯规!理由有下: 一:根据闪击犯规四(1),“被闪击的球捡拾后脱手,触及了场内的自球和他球为犯规”。就是说闪击时脚未踩住自球的情况下,被撞击的球捡起来脱手触及了自球和他球都是犯规了,为什么放球时触动了自球不犯规之理?
二:在合法改放改踩球时如果自球有移动,对击球、过门有利时,裁判员是有权把自球放回原位的。但为什么在脚未踩住自球时触动了自球不放回原位呢?因为他已犯规了,犯规后的一切行为都是无效的,所以就免说了。
三:上面本人10帖子也说过,“手捡放球后,脚踩球后,如果要改踩改放,是必须有球在手或有球在脚才能改踩改放的,如果手离开球、脚离开球了,这应是“闪击完成了的动作结果”如果手和脚再接触球就是触球犯规”了。
四:无论是规则,甚至是法律,都不可能“面面俱全,尽善尽美”的,例如交通规则写“确保安全情况下红灯可右转”,那为什么不写清楚什么条件情况下才是确保安全?又为什么不写绿灯可右转?门球比赛为什么不写清楚“裁判员事前摆好在发球区左边的球是属什么球等等。所以很多地方是不需“面面俱全的,其实也做不到“面面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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