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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8 12: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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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出自何处?也没见过答案。
这题又是“百年不遇“的个案。不过,作为”学术问题”有兴趣的讨论一下也很有意义。
首先,这是《2015门球规则及裁判法》中无明确条文的规定的,作为裁判员只能按照门球规则及裁判法的精神予以判罚。如对方对判罚不服,提出询问,一定要有一个合理的解释。
裁判的判罚一定要根据击球员的下一步行动予以判罚。
本案事实情况为,5号球碰门柱反弹再次与3球碰撞不犯规,且3、5两球的移动也是有效移动。3与6接触不是撞击,3号击球员对6球也无闪击权。此时,关键是看3号击球员的反应。
我认为他可能有五种反应:1、捡拾7号对其闪击。2、捡拾6号对其闪击。3、申请裁判临时移开6号对7号闪击。4、不知如何,10秒没有反应。5、提出放弃。
对1、2、4、5四种反应判其闪击犯规,自球拿出界外,其他球位置不变。对3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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