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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1 10: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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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规则要有“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的规定?
规则规定,撞击两个球 就需要闪击两次,否则犯规。
规则又规定,闪击过程引起其他球的移动是有效移动。
所以闪击第一球,引起待闪击球(不是临时移开的)的移动是有效的。
若过门,则得分,若不出界,要再闪击它。
同时执行这两条,会出现一个新的问题:
待闪击球出界了,如何处理?
移动有效,当然就是界外球。
但是还要不要再闪击他?
若闪击,则把界外球拿回来闪,违反门球规则惯例,界外球不能这样复活。
若不闪击,犯未闪击被撞击球的规定。
对此规则必须做出规定:
或则判击球员犯规,
或则判不犯规,视为已经完成被闪击任务。
规则选择了后者,这就是此条规则的出现的原因。
待闪击球未出界,没有这个难题,就用不着特别规定。
我不赞成无论待闪击球出界与否,都要“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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