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9-2-4 21:50 编辑
选择C。 理由: 规则第十条有效和无效比赛行为二、无效比赛行为无效比赛行为是指在裁判员用时、暂停、犯规等期间,击球员或其他队员的比赛行为。 规则 二、无效移动 ●闪击时,自球在脚下(未脱离控制)的移动。 规则 第二十一条裁判用时 裁判员做“稍等”手势后,或者让击球员停止击球期间的时间为裁判用时; 说明 2.在裁判用时期间,击球员的击球行为是无效比赛行为。 基于上述规则规定,本案例是击球员使得自球在脚下产生的移动(无效移动),裁判员作出“稍等”手势后击球员落脚触及了他球(裁判员用时期间的行为)是无效比赛行为。此间,击球员没有犯规行为,故裁判员对⑧、①球复位,收回“稍等”手势后,击球员可以正常对④球闪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