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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1: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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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规定:当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时,如果裁判员判断其移动后对撞击、过门、撞柱等有利,裁判员要将球恢复原位后,击球员才能击球。
由此规定可知:1,闪击时球在脚下的移动是无效移动,有效移动是不恢复原位的。2,裁判员判断其移动后对撞击、过门、撞柱等有利,裁判员要将球恢复原位。对其不利时没说,但却含有可不复位之意。3,按规则对无效移动的处理方法应都恢复原位,但对后续行动无影响时不恢复原位是可行的,减少了复位的麻烦。4,规则不应只说裁判员判断其移动后对撞击、过门、撞柱等有利,裁判员要将球恢复原位,不利时就不复位,这不公平,也不符合据实判处的原则。我认为,在击球员要求自球复位时,应予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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