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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自球要求复位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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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10:5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⑥球撞击④球停于二门左柱、但⑥球有进二门的角度。击球员向裁判员声明自球有过二门的角度后,进行闪击。闪击成功后自球仍在脚下,但是向三门方向移动了2个厘米,这2个厘米使自球失去了过门的可能。此时击球员要求裁判员将自球复位,裁判员不同意。裁判员不予自球恢复原位对吗?根据在哪里?
有一种看法认为裁判员是对的。理由是:球场上这种闪击后自球移位只要未离脚都不犯规,裁判也不会再把他恢复原位,但规则29页说明中规定,当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时,如果裁判断其移动后对撞击,过门,撞柱等有利,裁判员要将球恢复原位后。而此例因为裁判员断定不是对过门有利,所以就不予复位。

发表于 2012-4-12 11: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员无任何责任和义务对能否进门做出判定,有经验的队员一般情况下闪击时要采用对自己有利的角度进行闪击,即使裁判员作出复位的裁决也不会影响进门。如果向不利于自己的角度进行闪击,自球的移动将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这种情况下,裁判员为了避免纠纷,一般不会作出有利于击球员的判决。

点评

讨论问题不是问一般如何做,而是问应该 如何做。  发表于 2012-4-12 21:15
赞同老师的观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4-12 20:50
发表于 2012-4-12 11: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山野老牛 发表于 2012-4-12 11:23
裁判员无任何责任和义务对能否进门做出判定,有经验的队员一般情况下闪击时要采用对自己有利的角度进行闪 ...

赞同老师的说法!
发表于 2012-4-12 11: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就是考验击球员的临场经验了,一定要考虑对下棒过门的有利和无利的处理。规则对闪击时自球在脚下移位造成无利情况申请裁判复位是没有条款规定的。
发表于 2012-4-12 11:5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2-4-12 12:03 编辑

我认为裁判员应该给予复位。正常闪击时,一般裁判员不会对脚下稍有移动的球给予复位。但是,此例是击球员已经与裁判员说明情况,裁判员已经确认,故应该据实判定,对无效移动的球给予复位。
裁判员不要按照规则的字面意思死板执裁,而应人性化,对于有利和无利的两种临界情况,都应该对无效移动的球给予复位。
脱离本例来说,有经验的击球员,一般会向有利自球过门方向闪击,如果非要向不利方向闪击时,也会有意用脚踩自球时向有利方向事先移动一点来弥补。

点评

赞同泰虎老师的分析和判罚。  发表于 2012-4-15 01:45
完全支持和同意秦虎老师的分析和判罚。这样更人性化。  发表于 2012-4-14 21:58
支持!  发表于 2012-4-12 21:17
发表于 2012-4-12 12: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又是土人 于 2012-4-12 12:08 编辑

到底是二门?还是三门?不清。
答:不给移也行,由裁判酌情处理。
发表于 2012-4-12 12: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规则,裁判的判罚应该遵循有利无利的原则,一般情况不会给于当棒球员以优惠。鉴于此,裁判员不再给与复位;如果闪击后,有利于该击球员的动作,即便是1厘米,裁判也应该给与复位。
发表于 2012-4-12 12: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条款规定,就看击球员的临场经验了。
发表于 2012-4-12 12:3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员复不复位都没错。
发表于 2012-4-12 20:4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向老师们学习。
发表于 2012-4-12 20:5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山野老牛 发表于 2012-4-12 11:23
裁判员无任何责任和义务对能否进门做出判定,有经验的队员一般情况下闪击时要采用对自己有利的角度进行闪 ...

         赞同老师的观点。
发表于 2012-4-12 20: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喜欢门球的灵性 发表于 2012-4-12 12:25
根据规则,裁判的判罚应该遵循有利无利的原则,一般情况不会给于当棒球员以优惠。鉴于此,裁判员不再给与复 ...

201211418435154841.gif
发表于 2012-4-12 22: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喜欢门球的灵性 发表于 2012-4-12 12:25
根据规则,裁判的判罚应该遵循有利无利的原则,一般情况不会给于当棒球员以优惠。鉴于此,裁判员不再给与复 ...

我认为老师说的非常好,{:soso_e179:}{:soso_e179:}{:soso_e179:}。
发表于 2012-4-12 23: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⑥球和④球的确切位置不太清楚。
发表于 2012-4-13 08: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29页说明中规定:“当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时,如果裁判员判断其移动后对撞击、过门、撞柱等有利,裁判员要将球恢复原位后,击球员才能击球”。
    从上述规定来看,自球恢复原位的条件是“裁判员判断其移动后对撞击、过门、撞柱等有利”。换句话说,如果其移动后对撞击、过门、撞柱等不利,则就不能恢复原位。此例裁判员不予复位是正确的。
    至于事前“击球员向裁判员声明自球有过二门的角度”,并不能作为自球复位的理由,因为规则中并无此“确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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