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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学生加小学生 于 2012-4-4 15:58 编辑
1985年6月颁布的第一部规则即《门球竟赛规则》(试行草案),是根据日本朋友来华讲学的资料和收集国内部分人的意见编写而成的,可以称之为我国门球竞赛规则的雏形。这部规则共5章,24条。第一部规则在全国试行一年以后,原国家体委根据全国各地在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地对它进行了部分修改,于1986年8月颁布了《门球竞赛规则》(修改稿)。与第一部规则相比较,主要的修改是:
(1)取消了球棒‘在柄的中点印有标记’和击球时‘手持棒柄逾越中点标记为犯规的规定。
(2)明确规定每场比赛30分钟、取消了上下半场各30分钟的规定。
(3)规定了击打一门时未通过球门或出界的球,由裁判员捡起滚至一角,而不由击球员自己捡球。
(4)关于10秒的规定有较大的变动。原规定击打一门球从球放在起始线上开始计算10秒,从场外进场击打场内球,从击球员到位
时开始计算10秒,都改为从裁判员呼号起开始计算10秒,加快了比赛节奏。关于闪击的10秒,原规定从脚踩到球上开始计算,
10秒内必须击打完毕。改为闪击后自球、他球均停止后到脚踩球为一个10秒,从踩球后到击打完毕为又个10秒,即两个10秒,
反而使闪击的节奏减慢了。
(5)对裁判员的14个手势,作了具体的文字规定。
总的说来,这次修改的规则是对第一部规则的局部修改。规则的条款由原来的5章24条增加为5章29条,整个文字的表述更加明确具体,更加条理化。因此,也可以说这次修改的规则是第一部规则的发展和完善。未完待续
转天津体育学院社会体育系(门球入径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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