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门球后卫 于 2018-3-1 12:03 编辑
界外球进场触及中柱和界外球进场压球门线问题的讨论,有可能引起人们对当初确立该项规定之初衷的探究。09规则的修订后至11规则的出台,其中变化较大的有两项,其一是得分不封顶,其二就是界外球进场压球门线经有效撞击过门不得分。 坦率地讲,在过去(2015规则出台前,举办了大型的研讨会,是前所未有)规则有些规定的改变,是少数专家不走群众路线、闭门造车的产物,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例如: 04规则以“胜场次不能二次得利”为由,实行相等队不比较相互之间的胜场次,而是直接比较净胜分,致使相等队中胜两场的蒙羞出局,胜一场的堂而皇之出线;而且这种不合理的规定主宰中国的门球规则竟达11年之久。 09年向世界门联提交的取消球、球双杆,只保留球、门双杆的提案,让中国的门球人一头雾水。 09规则推出的限双规定,让人啼笑皆非。 11规则出台得分不封顶的规定,全然不顾重新过一门的撞柱球对二门前、三门后大片区域的有效控制等等。 不难看出,界外球进场触及中柱和压球门线,后经有效撞击前者的分后者不得分的规定,最大的受益者是裁判员,他们再也不需要去记门前球和门后球了,既省事又方便。至于球过门有“三性”,球撞柱没有这“三性”,那是有些裁判员和网友后补的理由,而且并不足以成为二者无相似、不可类比的证据。 另外,界外球不能撞击他球,撞柱不能得分,过门不能得分。但把这些规定随意地引伸、扩大为甚至不能成为压球门线的球,这在逻辑推理上也存在问题。 现在我严重地怀疑(借用网络语言,不必深究),界外球压球门线经其后的有效撞击不得分的规定,仅仅是为了裁判员执裁(不必记门前球或门后球)的方便,而并没有顾及会波及其他类似的情况。 但仅仅是怀疑,有推理想象,没有证据。这是讨论中的说辞,还不至于因此招致严重的后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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