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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值得深入考虑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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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5 17:3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门球后卫在
对类似(或可类比)情况却有两种不同判定的质疑
提出来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我以为他的论据是有道理的:
界外球进场除了占位,无其他任何权利,
碰撞他球,犯规;
穿过球门,无效;
半过门(压球门线),不予承认;
接触中柱,不算撞击中柱。
但是按现规则,界外球进场,除占位权利外,还唯一保留了一个和中柱 接触为有效的权利。
于是,其他球在 有效移动中 碰撞中柱,造成界外进场又接触中柱的已过三门球的间接移动,认定为撞击中柱得分。
我赞赏 门球后卫 提出的观点,和中柱接触应当和门线接触一样无效才合理。
也就是不承认界外球进场和中柱接触为有效,应当视为,不接触,于是再被间接移动也不算撞击中柱。

细究为什么界外进场又接触中柱的已过三门球,再被间接移动,为有效撞击中柱?
哪是因为,有另一个类比:自、他球接触,击自球,他球未移动也是撞击。所以类比结果,已过三门并接触中柱的球,离开中柱也是撞击中柱。

我以为撞击还是一律以被撞击球有动态为准为好,实际上,自球移动中,如果擦过他球,造成接触他球而他球未动,裁判员不可能认定撞击。否则就说不清道不明了。
所以撞击一律以他球有动态为准,是好判断的规则。

如果撞击必须有他球的动态:
1,球与球接触的确认,只有在捡拾被撞球时需要;
2,被闪击他球,或任何其它球在闪击后和自球接触都不需要判犯规;
3,不需要规定两球接触,未经确认,和已经确认,击自球有不同效果。(p29 的说明)

没有了两球撞击前接触的类比,已过三门的界外球  进场又接触中柱,在事后的间接移动里自然无由认定为撞柱。
于是就解决了门球后卫提出的不合理问题。
同时解决了撞柱球引起的间接移动是不是有效移动的争论。
(直接撞击已过三门的贴柱球当然是撞击中柱。)



点评

赞一个  发表于 2018-2-26 10:45
发表于 2018-2-25 18:5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在2012年的霸州读者杯期间,我和有关裁判员就争论过这个问题,2015规则也没有任何改变。侭管如此,我仍保留自己的观点。

点评

讨论,是为了弄清是非,使规合乎逻辑,好执行。 不必把规则是否按意见改,作为观点是不是正确的判据。 因为 规则不讲理的地方太多了: 大到,裁判用时影响胜负,小到同分决胜一组一组类推,却又说仍不能决出胜负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2-25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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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25 19:3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后卫 发表于 2018-2-25 18:52
早在2012年的霸州读者杯期间,我和有关裁判员就争论过这个问题,2015规则也没有任何改变。侭管如此,我 ...

讨论,是为了弄清是非,使规合乎逻辑,好执行。
不必把规则是否按意见改,作为观点是不是正确的判据。
因为 规则不讲理的地方太多了:
大到,裁判用时影响胜负,小到同分决胜一组一组类推,却又说仍不能决出胜负时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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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5 21: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智慧养心 于 2018-2-25 21:11 编辑

对楼主所提的问题,我有不同的看法,如3号球在界外,且已过三门,3号球进场,紧贴中柱,这当然不能得分,这是规则明文规定的,若后边的按序在场内的任何一个球,运动后撞击到3号球使其撞柱,或撞柱使其间接撞柱,我个人意见都应算3号球得分。为什么?理由一、当3号球已过三门从界外入场,已贴柱,不能算分可以,但你不能睁着眼睛说瞎话,认为3号球没贴柱。理由二、3号球进场后,且最后贴柱,那么场中的3号球就是有效球了(不是死球)。那么这之后的界内球运动,使其撞柱都是有效撞柱而得分。

点评

完全赞同你的观点! 过门,讲的是球的整体越过球门线; 撞柱,讲的是只有球的某一点碰撞(接触)中柱。 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何来的“类似、类比”?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2-26 09:21
这里讨论的是规则如何制定为好,不是对现规则的理解,你对现规则的理解是对的。请仔细读一下门球后卫的文章和本主帖。  发表于 2018-2-25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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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6 05: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智慧养心老师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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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6 09: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智慧养心 发表于 2018-2-25 21:07
对楼主所提的问题,我有不同的看法,如3号球在界外,且已过三门,3号球进场,紧贴中柱,这当然不能得分,这 ...

           完全赞同你的观点!
           过门,讲的是球的整体越过球门线;
           撞柱,讲的是只有球的某一点碰撞(接触)中柱。
           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何来的“类似、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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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赞同你的意见,不可类比。 我认为在这里讨论不恰当,应该评论专家按照规则解答问题是否正确进行评论,不在这里讨论规则规定得是否合理。 我会另立主题帖子进行讨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2-26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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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6 09: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8-2-26 09:21
完全赞同你的观点!
           过门,讲的是球的整体越过球门线;
           撞柱,讲的 ...

我赞同你的意见,不可类比。
我认为在这里讨论不恰当,应该评论专家按照规则解答问题是否正确进行评论,不在这里讨论规则规定得是否合理。
我会另立主题帖子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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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比,有类比的理由,就是界外球进场除占位外无任何其他权利。 但是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保留了和中柱接触为有效接错的权利, 这是不合理的, 我的帖子还提出了恢复老规则,撞击以他球有动态为准,这样, 1,初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2-27 07:27
谢谢回复!是应该澄清某些模糊认识,以防谬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2-26 19:20
我以为撞击还是一律以被撞击球有动态为准为好,实际上,自球移动中,如果擦过他球,造成接触他球而他球未动,裁判员不可能认定撞击 我国99规则就是这样的规定的,这是我国老一辈门球人创新成果。这一规定是2004“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2-26 11:30
应该评论专家按照规则解答问题是否正确进行评论,不在这里讨论规则规定得是否合理。 我已经另立讨论题,怎么还不可? 你的帖发错地方了!  发表于 2018-2-26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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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6 11:3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8-2-26 09:50
我赞同你的意见,不可类比。
我认为在这里讨论不恰当,应该评论专家按照规则解答问题是否正确进行评论, ...

我以为撞击还是一律以被撞击球有动态为准为好,实际上,自球移动中,如果擦过他球,造成接触他球而他球未动,裁判员不可能认定撞击
我国99规则就是这样的规定的,这是我国老一辈门球人创新成果。这一规定是2004“全面接轨”接来的日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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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6 13:51:01 | 显示全部楼层
    界外球进场没有撞击他球、过门得分、撞柱得分的权利,比较容易理解和接受。但由此引申、扩展为(门前的界外球)没有压球门线成为门前球的权利,就显得非常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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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6 16: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深奥,理解不了。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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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6 17: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改改了,界外球没一点权利也不合理,隐约了也不行,但没一点奖罚也不对,那就最好让界外球取消所有积分,重新进一门开始。热烈气氛是否会增加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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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6 19: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8-2-26 09:50
我赞同你的意见,不可类比。
我认为在这里讨论不恰当,应该评论专家按照规则解答问题是否正确进行评论, ...

        谢谢回复!是应该澄清某些模糊认识,以防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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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6 21:2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门球后卫 于 2018-2-26 22:52 编辑

    我们不妨回顾一下过去有关界外球进场的一些观点。记得有一种观点认为,界外球进场是无效移动。烨鹤曾针锋相对指出,如果是这样,那么界外球永远进不了场,因为无效移动是要复位的,该球只能再次被拿出界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界外球进场是没有权利的,不能撞击他球,过门不得分,撞柱不得分,并由此引伸、扩展至压球门线、成为门前球也不行(可能是为了裁判员方便,不必再去记球究竟是从门前来的还是从门后来的)。所幸界外球还可以允许作为接应球,否则界外球真的是没有出路了。                               我认为界外球(从门前)进场,与球门线接触,无论是切线单点接触还是部分球体与之接触,按现行规则精神,都应属于无效接触,否则就无法解释,其后的有效撞击使球过门为什么不能得分。同样,界外球进场与中柱接触,也是无效接触。其后的有效撞击也不应使之得分,因为它撞柱的那个点,还是原先的那个无效接触点,而不是另外的一个点。这与过门是球的整体过门(并非一定要整体一次性过门才行),撞柱是球体的一点与之撞击没有任何关系,关键是看过门或撞柱过程中是否夹带了某些无效的成分。比照现行规则的球过门的程序,击球员对界外进场的贴柱球,在轮到他击球时,应先将其击打脱离中柱,待下一轮再击球撞柱,或其他球员先将其撞离中柱,而后闪送撞柱。
    我的观点很明确,二者相似或可类比,经有效撞击过门或撞柱,要么都不得分,要么都得分,不能采用双重标准,厚此薄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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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2-27 07:2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8-2-26 09:50
我赞同你的意见,不可类比。
我认为在这里讨论不恰当,应该评论专家按照规则解答问题是否正确进行评论, ...

类比,有类比的理由,就是界外球进场除占位外无任何其他权利。
但是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保留了和中柱接触为有效接错的权利,
这是不合理的,
我的帖子还提出了恢复老规则,撞击以他球有动态为准,这样,
1,初始接触的两球,击自球离开,他球不动,不为撞击。
2,原贴中柱的过三门球离开中柱,也不为撞击中柱。
3,彻底地保证了界外球进场除占位外无任何其他权利。

所以我和门球后卫的论述,绝不是一句“不可类比”,就可以驳回。
要批评这个观点,还得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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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7 13:4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生畅谈 于 2018-2-27 13:51 编辑

这两个问题争论,搞错了对象啊。
一个是压了球门线,一个是贴靠中柱。根本没有可比性的问题,拿来比较肯定是不行的。
要想有可比性,要把压球门线,变成不压球门线。
界外球进场停在球门线前(没压球门线),界外球进场与中心柱接触。这两个问题才有可比性。也就是说从界外进场,停在这两个点都有效。
下一轮时,他们再移动,当然是有效的了。
我想这没有争议吧?
再回头看主题帖的两个问题,一个是停留在球门线上,一个是贴靠中柱。从界外球进场的角度来看,这两个点都是有效的。
下一轮呢?单论他们的移动,肯定也是有效的。
那么过门呢?过门是有过门的规矩的。什么规矩呢?不是从球门前来的球停在球门线上,下一轮过门无效。不是从球门前来的球包括几种情况?两种:一种,门后来的,没有越过球门线。还有一种,从界外来的,从界外直接越过了球门线。
为什么这么规定呢?因为这两这种情况过门的起始点都没有在球门线前的场地内。
不知道这样解释是不是比“顺序性、方向性、整体性、自然性、有效性”更直观些?

点评

任何一个比较 都是可以的, 例如有人要把 甲男和乙女 比身高, 你不能说:你比错了对象,甲男只能和丙男比高矮。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2-27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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